潘念之

  中國當代法學傢。浙江新昌人。卒於1988年3月。青年時代接受馬克思列寧主義,積極參加反對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的鬥爭。1924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大革命時期,先後擔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寧波地委書記和上海閘北區團委委員、中國國國民黨浙江省黨部常務委員兼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務委員會委員等職。1928年就學於日本東京明治大學法學部。回國後在上海參加自由大同盟和社會科學傢聯盟,進行反蔣民主活動。抗日戰爭時期在重慶、西安等地從事抗戰救亡的宣傳組織工作,曾任國民政府政治部第三廳主任科員。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上海執行中國共產黨的統戰工作,並在中華工商專科學校和上海法學院任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擔任華東行政委員會參事室副主任、中共中央華東局統戰部處長、華東政法學院和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1979年當選為上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政法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上海市政治學會會長。現任上海社會科學院顧問、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顧問。他長期潛心研究政治學和法學。解放前撰有《思想傢人名大辭典》(1932)、《憲法論初步》(1942),譯有《經營經濟學》(1932)等著作。解放後,先後任《法學》月刊副主編、《辭海(政治法律分冊)》主編、《法學詞典》常務編輯、《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編輯委員會副主任,還主編瞭《國外法學知識譯叢》(12冊)、《政治與法律》叢刊、雙月刊。撰寫瞭《人民民主專政在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1959)、《怎樣看農民戰爭中的農民政權問題》(1965)、《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問題》(1979)、《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偉大發展》(1982)、《略論憲法和我國新憲法的特點》(1982)等論文。

  潘念之治學態度嚴謹樸實,善於結合中國的實際,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原理,深刻分析法的性質和作用,分析社會主義法制同資本主義法制的本質差異,堅信法是處理國事、治理國傢的重要武器,主張法必須切合社會需要,更必須嚴格執行。認為為瞭建設社會主義,消滅剝削和貧困,在社會主義的歷史階段,“人民不能沒有自己的國傢,不能沒有自己的法”。而社會主義的法制必須與社會主義民主相結合,隻有發揚高度民主,人民有瞭充分權力,才能起而維護法制的威嚴,監督法的施行,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保證國傢長治久安,保證社會繁榮昌盛,保證人民安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