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時代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封建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孔丘)說,殷因於夏禮,而有所損益,周因於殷禮,而有所損益。由此可知夏、殷時代已有禮。孔子又說,他能講述夏禮和殷禮,但由於文獻不足,他雖能言之,卻不能“征之”。孔子時代已是如此,後世就更無法知其究竟瞭。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代更為完備,發展到瞭“鬱鬱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贊嘆不已,宣稱“吾從周”。周人本以“尊禮”著稱,到瞭春秋時代,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封建等級制度破壞,統治階級內部對於禮任意僭用,禮崩樂壞,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周室微而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傢》)。但由於周代禮制深入人心,仍為士大夫所向往,力圖予以恢復。春秋時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師服、內史過等,與孔子同時的人,如叔向、晏嬰、遊吉等,論禮的很多。但論禮最多,並自成體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詩書禮樂教弟子,《論語》中有34處記載孔子論禮。他從理論上說明禮的重要性,立身治國都非有禮不可。禮與仁義是儒傢學說的核心。

  禮的本質 儒傢鼓吹的理想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傢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范,這就是禮。禮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差別性。所以古人指出禮的特征為“別異”(《荀子·樂論》)或“辨異”(《禮記·樂記》)。春秋、戰國和漢代論禮的人,一致強調禮的作用在於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系上的社會差異,這點最能說明禮的涵義和本質。荀子(見荀況)雲:“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又雲:“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賢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禮記》雲:“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雲:“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韓非子(見韓非)雲:“禮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貴賤賢不肖之所以別也。”董仲舒雲:禮者“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遠近新故之級者也。”《白虎通德論》雲:禮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這些話都證明禮是有差別性的行為規范,決非普遍適用於一切人的一般規范。

  禮既是富於差別性、因人而異的行為規范,所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必須按照他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去選擇相當於其身份的禮,符合這條件的為有禮,否則就是非禮。舉例來說,八佾舞是天子的禮,卿大夫隻許使用四佾,魯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禮,八佾舞於庭,孔子認為非禮,憤慨地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樹塞門和反坫是國君所用的禮,管仲采用,孔子批評他不知禮。歷代冠、婚、喪、祭、鄉飲等禮,都是按照當事人的爵位、品級、有官、無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對於所用衣飾器物以及儀式都有繁瑣的規定,不能僭用。在傢族中,父子、夫婦、兄弟之禮各不相同。夜晚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問安,出門必面告,回來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門的中央,不蓄私財,是人子之禮。隻有通過不同的禮,才能確定傢族內和社會上各種人的身份和行為,使人人各盡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禮記·曲禮上》),便是此意。

  統治階級內部和庶人都受禮的約束。所謂“禮不下庶人”,並非庶人無禮,隻是說庶人限於財力、物力和時間,不能備禮,更重要的是貴族和大夫的禮不適用於庶人。例如庶人無廟祭而祭於寢。

  禮的范圍 禮的內容繁多,范圍廣泛,涉及人類各種行為和國傢各種活動。《禮記》說“以之居處有禮故長幼辨也,以之閨門之內有禮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禮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獵有禮故戎事閑也,以之軍旅有禮故武功成也。是故宮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饗,喪紀得其哀,辨說得其黨,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可見其范圍之廣,“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

  禮的作用 儒傢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范,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瞭,國傢便可以長治久安瞭。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范,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傢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瞭,國傢也就不可得而治瞭。因此儒傢極端重視禮在治理國傢上的作用,提出禮治的口號。孔子說:“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記》雲:“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是封建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重要工具。“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儒傢認為推行禮治即是為政。師服雲:“禮以體政”;孔子說:“為國以禮”;晏嬰說:“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經國傢,定社稷”;女叔齊雲:“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荀子雲:“國之命在禮”。從這些話裡可以充分看出禮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國之治亂系於禮之興廢。所以荀子說:“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禮記》雲:治國以禮則“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治國無禮則“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結論是:“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顯而易見,放棄禮和禮治,儒傢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會便無法建立和維持瞭。

  以禮入法 儒傢主張禮治,以差別性的行為規范即禮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傢主張法治,以同一性的行為規范即法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對立的。在先秦百傢爭鳴的時代,儒、法兩傢各自堅持自己的主張,抨擊對方的學說,互不相讓。秦、漢法律都是法傢擬訂的。商鞅的秦法淵源於魏李悝的《法經》,蕭何定漢律又承秦制,為法傢一脈相承的正統,完全代表法傢精神,為儒傢所不能接受。漢武帝標榜儒術,法傢逐漸失勢,儒傢抬頭後,開始以儒傢思想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撰寫法律章句來解釋法律和以經義決獄兩件事上。據《晉書·刑法志》,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傢,傢數十萬言,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餘言。以經義決獄者有兒寬、董仲舒、應劭等人,將儒傢經典作為判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傢思想在司法上發揮瞭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以後,儒傢參與制訂法律,他們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傢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裡,使法律發生瞭重大變化,影響深遠。商鞅定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與“父母在,不有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傢人物賈誼等所深惡痛絕。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周禮》有八議之說,魏始以八議入律。自魏、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載於律,到瞭清代才不復引用。《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儒傢自來主張親親,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晉律“竣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開後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養祖父母、父母之條。為瞭體現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定。留養之法為歷代所遵行,官當亦為隋、唐、宋所沿用。《周禮》不孝為鄉八刑之一。《孝經》雲:“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一,犯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采用,並置十惡條,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禮》,法律全盤禮化。但因《周禮》不合實情,不能適應當時環境,所以隋承襲北齊律,兼采魏、晉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閱因襲隋律而修訂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容。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定罪等條外,還有不少條文是來源於禮的。禮,子當孝事父母,於是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一年,並免所居官。禮,父母之喪三年,於是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冒哀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大戴禮》有七出、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文,於是成為法定的離婚條件,應去應留皆以禮為根據。儒傢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於是律許容隱,不要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絞。荀子雲:“禮者養也”,《禮記》雲:“禮節民心”。欲望的滿足,物質的享受,都區別貴賤而有所制約,詳細規定於禮書中。唐律於是規定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一百,並令改正。以上種種規定,都足以說明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雲:“唐律一準乎禮。”以禮入法的過程亦即法的儒傢化過程。始自魏、晉,歷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上述有關禮的規定大體保留在法典中,隻是處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瞭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瞭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載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認為對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所不容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所制載的。誠如東漢廷尉陳寵疏中所雲:“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明丘濬《大學衍義補》雲:“人心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禮與法的關系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