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語言或行為(包括授意、慫恿、勸告、收買、誘騙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故意誘導、唆使本無犯意或雖有犯意尚未決意的人下決心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又稱“造意犯”。

  教唆犯一般必須具備下列要件:①被教唆者必須本無犯罪意圖,或雖有而未下決心;②教唆者必須具有教唆別人犯罪的故意;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必須同教唆者的意圖相符合,即教唆行為同所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因果關係;④主張“共犯從屬性”理論的學者還認為,必須被教唆者已經經實施瞭被教唆的犯罪行為,才構成教唆犯;主張“共犯獨立性”理論的學者則認為無需具備這個要件(見共同犯罪)。

  在被教唆者本有犯意並已決心實施犯罪行為時,教唆者的教唆,隻能視為對被教唆者精神上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教唆者不構成教唆犯,而應構成從犯。

  教唆罪同法律明文規定的某些獨立犯罪容易混同。中國《刑法》第102條規定的反革命煽動罪,是獨立的犯罪。不待被煽動者實施犯罪行為,煽動者已構成犯罪,這不是教唆罪,而是反革命煽動罪。《刑法》第92條規定的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傢罪,也是獨立的犯罪,一人提出犯罪計劃,其餘參加者表示贊同,即構成犯罪,提出犯罪計劃的人同其他參加者一起,犯的是反革命陰謀罪。

  對教唆犯,各國刑法原則上都按被教唆的罪名來定罪。中國《刑法》第26條規定,對於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視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從重處罰;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視同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條還規定,“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