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國封建社會對全國人口進行管理,並據以徵調賦稅、勞役和徵集兵員以及區分人戶職業和等級的重要制度。中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人口調查並制定和執行一套嚴密戶籍管理制度的國傢。中國戶籍制度的出現可以追溯到商代。殷墟甲骨卜辭表明,商朝在進行較大規模的軍事征伐行動之前或過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達徵集兵員的命令。“登人”的數目,一次從千人到萬餘人不等,這在當時來說是很大的,而且無疑是以戶籍的記載為基礎的。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多有周王賞賜給貴族大臣們人口的記載,有的以“人人”、“夫”為計算單位,有的以“戶”、“傢”為計算單位。根據《周禮》的記載,中國早在西周,就在秋官司寇之下設置瞭名為司民的專職掌管戶口的官吏,負責計算全國的戶口人丁數目,並定期向周王報告。周王朝規定要將當時的戶籍文件妥慎保存在“天府”內,並由有關部門分別保管副本。公元前789年,周宣王在征犬戎失利後,立即進行瞭大規模的人口調查,當時叫做“科民”,以便迅速補充兵員。從這些關於中國古代戶籍管理的早期記載,可以看出戶籍管理與役使人力的密切關系。

  戶籍與賦役 由於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事業是農業,絕大多數的人口是農業人口,所以歷代的戶籍管理又與土地賦役有著密切的聯系。戰國時期,在韓、趙、魏、秦等國都先後推行瞭“上計”制度,即地方官必須在每年年底以前,將轄區現有人口數字、本年度的賦稅收支結算和下年度的預算寫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為二,收執右券而發還左券,據以檢查地方官的工作。地方官要完成“上計”工作,就必須編制好本地區的戶籍和賦役冊籍資料。西漢初年開始按人口征調賦役“初算賦”,唐代的稅制從租庸調改為兩稅,郡縣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計帳,宋代規定每年一上帳目奏狀,明清時期每年要呈交奏銷冊,都是從“上計”制度發展而來的。明代的戶口黃冊又名賦役黃冊,在每戶名下將人丁、事產並列,每戶都要註明有無或占有土地多少、好壞,交稅等級、數量等。清代基本上沿襲明制。這些都說明戶籍管理和賦役管理已經基本上合而為一瞭。

  四民等級體系與特權戶 封建社會中,人們在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的關系也反映在戶籍制度中。從戰國開始,被稱為四民的“士、農、工、商”等級體系便逐漸確立瞭。“士”是四民之首,歷代的官吏主要是從這個階層選拔出來的;“農”是從事耕作的,當時被視為本業,其地位僅次於“士”;“工”、“商”則被看為是從末業,地位又更低一些。“士”雖然不能像勛戚貴族和現任官吏一樣享有種種政治特權,但也能享受減免賦役的優待。晉至唐初,是最講究門閥士族等級的時期,門第高的往往易於得官,士人隻要名載“黃籍”,便可免除賦役負擔,並可蔭庇他人。以後,不論唐代的不課戶,宋、元時期的形勢戶、官宦戶,明、清的紳戶等,實際上都享受某種法定和法外的特權;元代雖然歧視儒士,但儒戶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軍民異籍 是中國封建社會戶籍制度的特點之一。戰國以前,服兵役是貴族的特權,這是他們升官晉爵和奪取更高地位的途徑,因此不肯輕許庶民進入軍隊。但其後,隨著戰爭規模的擴大,戰役的頻繁,需要大量補充兵員,逐漸實行瞭普遍征兵的制度。一般士兵不但隨時有傷亡的危險,而且生活艱苦,其地位逐漸淪於一般平民之下,許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東漢末年以迄三國時期,軍戶逐漸從一般民戶中劃分出來。列入軍戶的人,不但本人終身為兵,而且子孫後代都有服軍役的義務,不準改業,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類戶籍中進行。長期以來,軍戶被列為低賤的社會階層。明代的戶口分為軍、民、灶、匠四大類,關於拘查追捕逃軍的記載也特別多,反映出軍籍人戶的痛苦。至於北魏的鎮軍,西魏、北周的府兵,遼、金兩代的禮軍,金代的猛安、謀克,元代的蒙古軍及宿衛軍,以至清代的滿、蒙、漢軍八旗,則是以統治氏族為主組成的鎮壓力量,其權利、義務當然與一般軍籍不同。正因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軍籍(旗籍)戶口以進行管理。不論按社會身份、軍民職業抑或按民族區分的不同戶籍制度,都是封建社會等級制度和特定歷史時期社會政治情況的反映。

  戶籍制度的演變 歷代封建統治者所以推行戶籍制度,並且不斷加以修訂和改正,使它更趨嚴密和更符合本身統治的需要,是為瞭更有效地征調和使用社會的人力、財力和物力資源,也是為瞭穩定和加強自己的統治。中國的封建社會史表明,各個朝代或某一朝代的不同時期之間,社會戶口的增耗,政權所能有效控制戶口的多寡,往往是這些王朝盛衰、社會穩定抑或動蕩的標志之一。歷代王朝都在法律上規定“人戶以籍為定”,總希望通過戶籍制度,將全國人口的等級、地位、職業、住地等基本上固定下來,不許輕改其籍,輕易其業,輕遷其鄉,歷代統治者都應用法律的強制力量,以謀保證戶籍工作的健全和準確。魏律有隱匿戶口兩條及戶籍之制五條。隋律有戶口簿帳不實兩條。明律和清律中“戶律”的有關規定更多。隋文帝楊堅(581~604在位)曾實行大規模的“貌閱戶口”辦法來整頓戶籍工作並核實人口。唐初也曾一度實行每年“貌閱戶口”。明代規定每十年大造一次“戶口黃冊”,規定要對全國每一戶的人口、年歲、生死、財產和應負擔的賦役數量進行普查和重新登記,這些都說明戶籍制度在歷代封建統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唐神龍三年(公元707年)高昌縣崇化鄉點籍錄

  但是,由於封建社會的戶籍制度具有明顯的階級壓迫性質,廣大人民為瞭擺脫沉重的賦役負擔和被迫世代當軍充匠的痛苦生活,歷來就存在著對這套反動戶籍制度的對抗和破壞,歷代隱逃戶口、流徙逃亡以謀掙脫戶籍枷鎖的鬥爭此起彼伏。此外,地主階級內部各階層、各集團之間的利益又是不統一的,皇帝與各級勛貴官僚之間,中央政權與各級地方政權之間,官府與其官僚吏役之間,往往都為自己的私利,或以濫加賞賜,或以非法蔭庇,或以隱匿欺騙,破壞整體的戶口賦役制度。因此,中國封建社會的戶籍制度雖然存在瞭約3000年,卻是在“建立──敗壞──整頓──再敗壞──再建立”的反復循環中發展過來的。它從來沒有真正達到統治階級對其戶籍制度的全部要求,也不可能真正健全地發展,結果是與封建制度的崩潰同歸於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