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關管理進出口和徵收關稅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海關是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傢行政機關,不一定設在沿海。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決定,沿海口岸和陸路邊境口岸均稱“海關”,如上海海關、滿洲裡海關、北京機場海關等。近代許多主權國傢都制定瞭海關法,作為海關執行任務的法律依據。

  沿革 古代海關制度 古希臘和羅馬時代,就已有海關的設置。雅典有特設的官吏專管交通、關口和市場,並征收捐稅,可以說是古代歐洲關稅的雛形。公元前2世紀中期,羅馬共和國為防止黃金外流,曾禁止絲綢進口,由羅馬海關執行這一禁令,對輸出入貨物均征收關稅。

  中國海關制度源於西周,那時已有“關”的設置,主要任務是防止奴隸逃亡和外敵入侵。到春秋戰國時期,古籍中已有許多關於“關”和“關市之征”的記載。《周禮·地官·司關》註:“關在境”。《禮記·王制》註:“關,界上門。”也就是說,“關”是指國境和內地的關口。“關市之征”,就是國傢規定貨物通過“關”,要進行檢查和征收賦稅。各諸侯國對進出關境貨物一般采取“十征一”的稅制,有的更低,《管子·紗官》載“關賦百取一”。周代以後,中國歷代陸路邊境口岸設“關”,並對不繳納關稅者罰。《周禮·地官·司關》記載,“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就是對走私者沒收貨物,並予處罰。《唐律疏議·衛禁·關津》中不僅規定禁止出口貨物的品種,並且規定私渡和偷渡關口的人員、貨物的量刑標準,還規定對檢舉查獲私貨者給予獎勵。

  近、現代的海關法 產生於18世紀工業資本主義時代。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國際貿易在各國經濟中所占地位越來越重要。各國都要擴大出口,保護民族工業。自由貿易被保護主義所代替。海關及其業務得到迅速的加強和發展,各主權國傢都極重視海關法的制訂。1789年7月4日,美國第1屆國會通過瞭《關稅法》,規定關稅制度和原則。1791年8月6日法國頒佈瞭第1部《海關法典》,其中包括海關稅法、海關經濟法、海關訴訟法。這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傢最早制訂的比較完整的海關法之一。

  各國因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不同,海關法的模式和內容也有所不同。蘇聯、東歐國傢、歐洲大陸其他國傢都有綜合性的海關法,把與海關工作有關的各項規定都歸納在一部海關法中。也有些國傢的海關法是由許多單項法規組成的。如英國曾有許多有關關稅的法令,到1876年才匯編為《海關統一法》。有的國傢既有海關法又有各種單項法規,如美國現在實行的是1930年國會通過的《關稅法》,同時還要執行240多種單項法規。

  中國自清代開始在沿海口岸設置海關,但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喪失瞭關稅自主權和海關管理權,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百年間,英、美等帝國主義列強控制瞭中國海關,恣意侵犯中國主權,低稅或免稅輸入商品,傾銷洋貨,掠奪中國資源,嚴重地摧殘和扼殺中國民族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結束瞭帝國主義統治中國海關的歷史。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是中國現代史上第一部獨立自主的海關法。

  海關法的基本內容 海關法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海關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各國海關的任務與職責有許多共同之處。如管理對外貿易貨物、非貿易性物品和運輸工具進出國境,征收關稅和其他稅捐,查緝走私以及管理與進出口有關的其他行政事務,以保護本國經濟的發展,維護本國主權和利益。有些國傢規定海關還負有管理港口、征收國內稅、處理進出口貨運事故等任務。如日本海關管理對外開放的港口碼頭,凡進口船舶的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引水、分配泊位和倉庫等都由海關統一辦理。印度海關有權決定港口、碼頭、倉庫和裝卸地點的設置,劃定港口和碼頭裝卸貨物的區域,改變碼頭名稱,指定船舶下錨地點等。澳大利亞海關負責決定港口和航空站的設置。英國和法國海關負責征收國內消費稅和間接稅。蘇聯、東歐國傢海關負責對進出口貨運事故和損失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防止措施,督促有關方面實行。

  關境 即海關法適用的領域。許多國傢的關境與國境是一致的,即海關法適用於本國領土。也有的國傢與鄰國之間劃出一個地帶為海關監管區,這個區域可以在本國境內,也可以在鄰國境內,其關境與國境並不一致。有些國傢則實行關稅同盟,如歐洲共同體,規定同盟國之間互相免除關稅,而規定共同對外的關稅,其關境就是同盟國傢對非盟國的邊境。

  關稅和其他稅收制度 關於海關征收關稅和其他稅收的稅則稅率,大多數國傢都另行頒佈稅法加以規定。海關法則規定稅制、完稅價格的確定、保稅及其他征稅制度。但英國《海關統一法》則將稅則稅率規定在海關法中。

  進出口監督管理制度 具體規定進出口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督管理制度。如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必須經過設關地點進出,並向海關申報,接受查驗、監管直至放行。對貿易性貨物規定許可制度,並對品質、包裝、技術條件、數量配額進行管制,對某些進口貨物規定保稅制度和擔保制度,對非貿易性物品規定品種、數量的限制,以及運輸工具的申報、結關制度等。以上內容均因各國經濟發展情況和采取保護主義的程度不同而各異。

  對違章和走私行為的罰則 各國海關法對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及其罰則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有的隻作原則性的規定,如捷克斯洛伐克海關法隻規定對違法者處以貨物等值以下的罰款。許多國傢的規定比較詳盡具體,如加拿大海關法中違法一章共分16節,每節分若幹條款;印度海關法列有違法行為及罰則共80項。罰則一般分沒收貨物、罰款、監禁或罰禁並處,普通違法行為予以經濟制裁,嚴重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有些國傢把行政處罰和刑法定罪合並在海關法內一起制訂。如法國海關法規定對案情較輕的案件處100~500法郎或相當於應納稅款3倍的罰款,或並處沒收私貨;對重大案件,沒收私貨及其運輸工具,並處私貨價值4倍的罰款;對走私犯另處6個月至3年的監禁。有些國傢海關法隻規定行政處罰,判刑由刑法規定。如蘇聯海關法規定,對走私案件的處理、私貨及運輸工具的沒收和罰款由海關關長決定,對慣常走私案件移交法院,按刑法規定判以刑罰。

  海關的權力 各國海關或關員為執行職務的需要,一般可行使下列權力:檢查進出口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並可命令運輸工具停止運行;扣留和沒收走私違法貨物,並可檢查和扣留有關帳冊、單證;查問有走私違法的嫌疑人,並可搜查人身;搜查有藏匿走私違法貨物的商店、倉庫和住宅,拘捕走私違法的當事人並可使用武器等。其中涉及人身自由和居住自由的各國海關法的規定比較謹慎,但為瞭有效地查緝走私違法活動,一般都授予海關或關員行使一定的警察權力,並規定行使范圍和批準授權的程序。如聯邦德國、奧地利、新加坡等國海關法規定,高級關員具有法官、警官同樣的權力,有權批準或授權其他關員行使拘捕權。加拿大海關法規定聯邦法院的法官可應檢察總長的要求發給關員“協助拘捕證”。許多國傢還規定,在不容延遲的緊急情況下,關員可以無須拘捕證搜查有藏匿走私違法人員和貨物的嫌疑場所和住宅,並暫時拘捕嫌疑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 系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獨立自主的海關法規。1951年 3月23日由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同年4月18日公佈,5月1日起施行。它的公佈施行,確立瞭中國獨立自主、集中統一的海關制度,使中國海關在維護國傢主權和利益,防止帝國主義經濟侵襲,保護國內生產,制止不法分子的走私違法活動,便利正常往來,以及為國傢積累社會主義建設資金等方面,發揮瞭積極作用。該法共8篇、19章、217條,主要內容有:①海關的組織、任務與職權。任務是對進出國境的貨物、貨幣、金銀、郵遞物品、旅客行李、運輸工具及其服務人員所帶物品,執行實際的監管;稽征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征收的稅捐規費;查禁走私;辦理其他海關業務。②進出國境貨運的監管與過境和轉運貨物的監管。規定貨物進出國境的驗放辦法,貨物的承運人和保管人對海關應負的責任,進出國境的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運輸工具負責人應向海關交驗的單據及對所載貨物應負的責任;海關對貨物裝卸存儲執行實際監管的辦法。③進出口貨物的報驗、征稅、保管和放行,規定貨物的受、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報關、納稅以及貨物保管人的責任。④國際郵遞物品和進出國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規定郵遞物品的收、寄件人及郵局向海關報關的制度。⑤走私和違章案件及其處理。規定什麼是走私行為和違章行為以及分別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理辦法。此外,附則規定,不適用本法的特定地區,由海關總署依本法所定原則及當地具體情況,另訂條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