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把軍備裁減到與一個國傢的國傢安全合理地相適應的限度。但在各國提出的裁軍方案中,除限制軍備外,也出現過廢除軍備的建議。裁軍涉及的內容很多,包括調整、限制與裁減武裝部隊和裁減武器裝備、禁止和限制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削減軍事支出,等等。

  歷史發展 資本主義發展到瞭帝國主義階段,重新瓜分世界和爭奪世界霸權導致軍備競賽。帝國主義大國間的軍備競賽日益加劇,孕育著新的軍事衝突,裁軍問題題從進入20世紀以來已成為國際談判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在一些國際法著作中有所論述。有些國傢的國際法著作甚至認為,“裁軍原則”已是國際法的主要原則之一。

  關於限制軍備的協議,20世紀以前也曾有過。1787年8月30日的英法條約,就特別提到限制建造軍艦和互相通知軍艦的配備。1817年美、英兩國間締結的《拉什-巴格特協定》,通常被看做是裁軍史上最早的一次成功的嘗試。根據這一協定的規定,兩國限制在美國與當時英屬加拿大之間邊界大湖區部署的軍艦的數目、大小和配備。

  1899年為“限制軍備和討論防止國際紛爭的和平手段”而召開的第一次海牙會議,未能就裁減軍備達成具體協議,僅聲明各國有“減縮軍備的希望”。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軍備競賽與戰爭爆發間的密切關系在1919年 6月28日簽訂的《國際聯盟盟約》中獲得瞭國際承認。盟約規定,“為維持和平起見,必須減縮各本國軍備至適足保衛國傢安全及共同履行國際義務的最少限度”。為此,國際聯盟采取瞭一些具體步驟,於1920年設立瞭一個由專傢組成的常設軍備咨詢委員會,1925年12月設立瞭裁軍會議籌備委員會。1932年2月,正值日本入侵中國東北和列強間已重新開始軍備競賽之際,裁軍會議開幕,有64國的代表參加,但未獲任何結果。此後裁軍會議雖時斷時續地舉行會議,但在帝國主義之間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和擴軍浪潮高漲的情況下,於1934年6月散會後未再復會。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大國間舉行瞭一系列裁軍談判並締結瞭條約,其主要內容是限制海軍軍備。1922年,在9國華盛頓會議期間,美、英、法、意、日五國簽訂瞭《限制海軍軍備條約》,確定美、英、日、意、法按5∶5∶3∶1.75∶1.75的比例來配備各國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的總噸位。1930年在倫敦簽訂的《限制和裁減海軍軍備條約》,規定瞭限制海軍軍備的進一步措施。依照1935年6月18日德國和英國《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換文》,德國同意將來德國海軍軍力同英聯邦各成員國總的海軍軍力比較應為35∶100的比例。在日本通知廢止1922年和1930年兩條約後,1936年美、英、法間締結《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對締約國各類軍艦的排水量和武器配備做出瞭限制的規定。此外,1923年的《中美洲國傢限制軍備條約》對締約國的兵力及作戰飛機的數量作瞭限制,並禁止締約國獲取戰艦。

  聯合國時期的裁軍活動 1945年聯合國成立,把裁軍作為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工作之一。依照《聯合國憲章》第11條和第26條的規定,“大會得考慮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遍原則,包括軍縮及軍備管制之原則”,安全理事會“負責擬具方案,提交聯合國會員國,以建立軍備管制制度”。由於核武器的出現,裁軍已不僅涉及常規武器,而且涉及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如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等。

  專門機構 聯合國從一開始就設立瞭負責限制軍備和裁軍的專門機構。1946年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設立瞭原子能委員會以確保原子能隻用於和平目的,取締原子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與此同時,安理會於1947年2月設立瞭常規軍備委員會,以考慮裁減軍備和武裝部隊的措施。1952年 1月聯大通過決議設立一個單一的裁軍委員會,上述兩委員會宣告解散。1958年裁軍委員會擴大,包括瞭聯合國全體會員國。1978年第一屆裁軍特別聯大通過決議,設立由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組成的聯合國裁軍審議委員會,以取代1952年設立的委員會。自1979年該委員會的首屆會議起,中國參加瞭它的工作。

  主要議題 裁軍是聯合國的一個持久的辯論主題。自1946年第一屆聯大起,聯合國便開始討論裁軍問題。1959年聯合國大會將“全面徹底裁軍”項目列入議程,裁軍遂成為歷屆大會的辯論項目之一。在大會辯論的發言中,許多代表認為,軍備競賽對世界和平和世界經濟帶來瞭不利的影響,應該把裁軍節省下來的資金轉用於全世界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傢的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1969年,聯大在其決議中宣佈,20世紀70年代的十年為“裁軍十年”。在不結盟國傢和其他中小國傢的倡議下,於1978年5~6月,召開瞭聯合國大會關於裁軍問題的特別會議。會議通過的最後文件中認為,“裁軍和軍備限制,特別是核領域的裁軍和軍備限制,是防止核戰爭危險,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促進各國人民的經濟和社會進步的必要條件,從而促進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達成”,並認為,“一切國傢都有責任為裁軍領域的努力作出貢獻,一切國傢也有權參加裁軍談判”。1982年6~7月,召開瞭第二屆裁軍特別聯大,但會議未取得成果。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 在聯合國之外, 但又與聯合國有聯系的一個重要的多邊國際裁軍談判機構。前身是1959年美、蘇、英、法四國外長會議決定設立的十國裁軍委員會。該委員會1969年改名為裁軍委員會會議。1978年討論裁軍問題的特別聯大決定改組裁軍委員會會議,擴大其成員,成立新的裁軍談判委員會。1984年起改名為裁軍談判會議。自1980年起中國參加瞭它的工作。

  有關限制軍備的條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間締結瞭一些同限制軍備有關的多邊條約。1959年 12月1日美、英、蘇等12國簽訂的《南極條約》規定,“南極應隻用於和平目的。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例如建立軍事基地、建築要塞、進行軍事演習以及任何類型武器的試驗等等,均予禁止”。1963年8月5日蘇、美、英締結瞭《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1967年 1月27日簽署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規定,“不在繞地球軌道放置任何攜帶核武器或任何其他類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實體,不在天體配置這種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層空間部署此種武器”。1967年 2月14日拉美國傢締結瞭《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由聯合國及其機構提出供簽署的條約還有1968年7月1日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1年2月11日簽署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1972年 4月10日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1977年5月 18日簽署的《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此種技術所可能產生的現象是:地震,海嘯,一個地區的生態平衡的混亂,氣象現象的改變,氣候類型的改變,海洋潮流的改變,臭氧層狀態的改變,電離層狀態的改變),1981年4月10日簽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此外,蘇美兩國也簽署瞭關於防止核戰爭、限制反導彈防禦系統及戰略進攻武器、限制地下核試驗等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裁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立以來,一貫奉行和平外交政策,歷來贊成爭取裁軍的鬥爭,支持第三世界及其他中小國傢提出的一切合理主張,而且自己也提過一系列旨在實現真正裁軍的建議,並采取瞭許多實際步驟。

  1952年7月13日,周恩來總理兼外長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發表聲明,對1929年8月7日以中國名義加入的1925年《關於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予以承認。1955年周恩來總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的發言中指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現在,我們已經從軍隊中復員瞭451萬多人,我們1955年預算規定的國防費支出也隻占支出總數的24.19%”。1960年1月21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中指出,“盡管美國拒絕瞭朝中方面提出的從朝鮮撤出一切外國軍隊的合理建議,中國人民志願軍在1958年仍然主動地撤出瞭朝鮮”。1960年8月1日,周恩來總理提出“亞洲和太平洋沿岸各國包括美國在內,簽訂一個互不侵犯的和平公約,把這整個地區建成為沒有核武器的地區”。

  在蘇、美、英三國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前夕,1963年7月31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嚴正指出三個核大國“企圖通過這個條約,鞏固自己的核壟斷地位,而把一切受核威脅的愛好和平的國傢的手腳束縛起來”。中國政府建議:“全世界所有國傢,有核國傢和無核國傢,莊嚴宣佈:全面、徹底、幹凈、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具體地說,就是:不使用核武器,不輸出核武器,不輸入核武器,不制造核武器,不試驗核武器,不儲存核武器,把世界上現有的一切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統統銷毀,把世界上現有的一切研究、試驗、生產核武器的機構統統解散。”聲明並提出為逐步履行上述義務首先應采取的措施。1964年10月16日,中國第一顆原子彈爆炸成功後,在建議召開世界各國首腦會議討論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問題的聲明中指出,面臨日益增長的核威脅,“中國進行核試驗,發展核武器,是被迫而為的”;“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中國政府鄭重宣佈,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首先使用核武器”。1966年5月9日中國進行含有熱核材料的核爆炸成功的新聞公報、1967年6月17日中國第一顆氫彈爆炸成功的新聞公報、1969年 9月23日中國首次進行地下核試驗的報道,以及歷次其他核試驗的報道中,都表明瞭中國研制少量核武器是為瞭打破超級大國的核壟斷和反對其核訛詐並將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一貫立場。1971年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蘇聯提出的召開五個核國傢會議的建議發表的聲明中,也再次申明中國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及中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恢復合法席位後,中國代表在歷屆聯大及其第一委員會的發言中,都重申中國歷來贊成裁軍和在核武器問題上的主張,並指出,軍備遠遠超過保衛自己安全的需要的蘇美兩個超級大國必須首先承擔明確的義務。

  1973年8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傢的要求簽署瞭《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2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當事國承諾充分尊重拉丁美洲的非核化地位,不對該條約締約國使用核武器或以使用核武器相威脅。中國政府還在聲明中保證不在這些國傢和這一地區試驗、制造、生產、儲存、安裝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帶有核武器的運載工具通過拉丁美洲國傢的領土、領海和領空。聲明同時指出,中國政府簽署該議定書並不意味著改變對該條約中肯定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的一貫立場。

  1979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致聯合國秘書長K.瓦爾德海姆的信中,就聯合國裁軍審議委員會首屆會議審議《綜合裁軍方案》問題指出:①爭取裁軍的鬥爭應立足於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國際反霸統一戰線、反對超級大國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保衛世界和平的總的鬥爭任務,並成為該鬥爭的一個組成部分。②兩個超級大國必須首先裁軍。③應把核裁軍和常規軍備的裁減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並結合起來進行。④超級大國應承諾首先削減軍事開支,停止軍備競賽,把節省下來的資金轉用於援助發展中國傢的經濟和社會發展。⑤裁軍和安全問題,應由世界各國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審議。1979年5月15日,中國代表團在聯合國裁軍審議委員會首屆會議上提出關於《綜合裁軍方案》主要內容的建議。1982年 6月11日中國代表團團長在第二屆裁軍特別聯大聲明,“如果兩個超級大國率先停止試驗、改進、生產核武器,並把它們的核武器裁減50%,中國政府願意與所有核國傢一起承擔義務,停止發展和生產核武器並進一步裁減直至完全銷毀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