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中國、蘇聯等國立法把被害人陳述列為刑事訴訟的一種獨立證據。聯邦德國、法國、日本、英國、美國等則將被害人陳述視為證人證言,對兩者未作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第70條)。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與證人不同。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權利,負有當事人的義務。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證人所沒有的一些權利,如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可可向被告人發問,參加法庭辯論等。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往往對犯罪情況有較多的瞭解,其陳述對揭露犯罪、查獲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關系,有可能因個人怨憤而誇大事實;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精神高度緊張、激動,而發生認識上、記憶上的錯誤。因此,被害人陳述與事實不一定完全相同。它和其他證據一樣,需經過認真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被害人對其有意所作虛偽陳述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