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歐洲哲學中論述精神與身體關係的一種觀點。又譯為心物平行論、心理生理平行論。這個術語首先是由心理學傢提出來的。這種觀點主張精神的(心理的)現象和身體的(生理的)現象發生在相互分離而又平行的兩個系列之中。認為一種精神現象隻處於與其他精神現象的因果關係之中,同樣地,一種身體現象也隻處於與其他身體現象的因果關係之中,而心身之間不存在著因果關係。

  身心平行論是在R.笛卡爾的交感論和 A.赫林克斯(1625~1669)的偶因因論之後提出來的,是解決精神與身體關系的又一嘗試。B.斯賓諾莎認為,觀念的次序和聯系與事物的次序和聯系是相同的;觀念並不以觀念的對象為原因,而是以另一個觀念為原因;身體不能使心靈思想,心靈也不能使身體動靜。所以,在他那裡已經有瞭身心平行論的因素。G.W.萊佈尼茨則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身心平行論者。他同意赫林克斯的看法,認為靈魂和肉體就象上帝造的兩架十分精確的鐘表一樣,它們都按自身的規律而又與對方相一致地運行著。但這種一致既不是由於二者在相互作用,也不是由於上帝的隨時調整,而是來自上帝的前定和諧。現代科學已經證明,心理過程是以生理過程為基礎的,心理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影響生理過程,有能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