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邊沁

  英國政治思想傢、法學傢、經濟學傢,功利主義創始人。1748年2月15日生於倫敦一個律師傢庭。1763年畢業於牛津大學女王學院。從事一個時期律師工作後專事學術研究。1781年任倫敦大學教授。1792年被法國革命政府選為法國榮榮譽公民。1823年參加創辦《威斯敏斯特評論報》。1832年6月6日逝世。主要政治著作有《政府片論》(1776)、《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1789)、《獎勵原理》(1825)、《懲罰原理》(1830)。

  邊沁提出的“功利原則”認為,痛苦與快樂是人類的兩大主宰,求樂避苦是人的本性,是人一切行為的始因和目的。無論何種快樂,性質完全相同,隻存在數量差別。他主張每個人都應追求個人利益和幸福。由於社會利益是一切社會成員個人利益的總和,每個人在追求個人利益和幸福時,自然就增加瞭整個社會的利益和人們享有的幸福。他提出以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判斷國傢制度和法律優劣的唯一標準。增進幸福就是保證生存、富裕、安全和平等。國傢通過立法保護公民財產和安全,實現功利。以功利原則為基礎,邊沁否定天賦權利說,攻擊社會契約和自然法理論。認為國傢的產生是人們權衡利弊得失的結果。人們認識到不服從的禍害遠大於服從的禍害,甘心服從執政者,要求建立國傢,使安全和財產受到保護。因此,國傢是必需的。但國傢本身也是一種罪惡,它會約束個人行為,限制個人自由。為瞭減輕國傢的禍害,國傢應當奉行放任主義,對經濟生活毫不幹涉。邊沁推崇實行法制與分權的代議民主制。他從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政治要求出發,提出改革議會的一系列主張:由立法權控制行政權;國會隻設一院(下院),每年選舉一次;議員不擔任行政官職,不受政府控制;擴大成年男子選舉權等。

  邊沁的功利思想被J.密爾和J.S.密爾繼承,形成功利主義學派,他的改革主張成為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的主要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