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邦聯時期處理西部土地的一項要重法令。當時美國的老西部,即密西西比河以東,俄亥俄河以北,大湖區西南,賓夕法尼亞以西的大片土地,人煙稀少,資源豐富,是東部沿岸各州爭奪的物件。土地投機者、私人公司和移民也都渴望在那裏取得土地。同老西部鄰近的幾個州以英王特許狀限定西部邊界為理由,要求佔有北美獨立戰爭後劃入合眾國版圖的西部土地,並為此而爭執不休。1783年,弗吉尼亞州建議把老西部的大部分土地劃歸邦聯政府。邦聯國會於1784年3月1日接受瞭這個建議,並為解決西部的的土地糾紛和確定分配、墾殖原則,陸續頒佈瞭1784、1785和1787年3項土地法令,對西部土地的測量、出售和管理作瞭具體規定。其中1787年土地法令是前兩個法令的補充,主要是處理俄亥俄河以北地區土地的法令,又稱西北土地法令。1787年7月13日在國會獲得通過。

  西北土地法令有兩項重要內容:①俄亥俄河以北地區劃為一個獨立地區,由邦聯政府委派1名州長,1名秘書和3名法官組成管理機構。在人口增加到一定數量的時候,該地區將劃分為3~5個新州。該地區內的地域,在自由成年男性公民達到5000人時,即可成立地方立法議會,地方議會可以選派代表出席國會,但無表決權,在自由成年男性公民達到6萬人時,即可申請作為新州加入聯邦。②在西北地區廢除奴隸制度,保障居民享有財產權以及信仰和人身自由。

  西北土地法令和其他兩項土地法令確定瞭在西部地區開辟新州的原則,加速瞭西部土地的開發,擴大瞭國內市場,促進瞭資本主義的發展。但卻無視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權,限制瞭一般人民購買土地,有利於土地投機者、資本傢和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