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1月22日,美國國務卿J.M.海與哥倫比亞駐美代辦T.埃蘭就修建太平洋和大西洋通航運河問題所簽訂的條約。條約規定:哥倫比亞準許法國新巴拿馬運河公司將它對運河的一切權利轉賣給美國,給予美國建築及經營運河的獨佔權,以100年為期,期滿後可再延長100年。在運河兩岸各3英裡以內的地區,除巴拿馬及科隆兩城市外,美國有完全控制權。美國一次付給哥倫比亞1000萬美元,嗣後每年再付25萬美元作為補償。該約於1903年3月17日為美國參議院所批準,但在哥倫比亞人人民激烈反對下被哥倫比亞國會於同年8月12日予以否定。不久,美國一手制造瞭巴拿馬脫離哥倫比亞“獨立”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