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或政治集團的各種武裝組織的總稱。是國傢或政治集團執行對內對外政策的暴力工具。一般以軍隊為主體,由軍隊和其他正規的、非正規的武裝組織結合構成。通常由國傢或政治集團的最高領導人統率。

  武裝力量的產生和發展,與國傢的形成和演變,與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變革,與戰爭實踐和軍事理論的發展等緊密相關。

  在中國,原始社會末期,氏族成年人必要時都自動參加戰鬥,這實際上就是F.恩格斯所說的“居民的自自動的武裝組織”(《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7頁)。隨著奴隸制國傢的建立,夏朝已有軍隊。商朝除王室有較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和各方國也都掌握瞭相當數量的軍隊。西周和春秋時期,武裝力量分為國王的王室軍隊、諸侯的公室軍隊和卿大夫的世族軍隊。春秋以前,公室軍隊和世族軍隊一般要聽從國王的調遣,協助王室軍隊作戰。戰國,特別是秦統一中國以後,歷代王朝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武裝力量。在一般情況下,皇帝擁有軍事統帥權,朝廷設有掌管軍事行政的官員和機構,戰時臨時命將領兵出征,常備軍逐漸成為武裝力量的主體,通常按宿衛京師、駐防要地、戍守邊疆等任務編組部隊。宋朝以後,一些由地主階級掌握的民眾武裝組織,如民兵、義兵、民壯、鄉兵、士兵等,也納入國傢武裝力量。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革命戰爭的過程中,堅持毛澤東關於人民軍隊、人民戰爭的思想,逐步建立和發展瞭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武裝力量體制。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領導各革命根據地逐步建立瞭主力紅軍、地方紅軍和赤衛軍、少年先鋒隊相結合的人民武裝力量。抗日戰爭時期,領導各抗日根據地組成瞭主力軍、地方軍和民兵、自衛隊相結合的人民武裝力量。解放戰爭時期,領導各解放區大力發展地方軍和民兵,積極擴編野戰軍,形成瞭野戰軍、地方軍和民兵相結合的人民武裝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在繼承和發揚革命戰爭年代傳統的基礎上,不斷改革,逐步形成瞭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相結合的人民武裝力量。中國人民解放軍是武裝力量的骨幹,主要擔負鞏固國防、保衛祖國的任務。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擔負國內安全保衛任務。民兵是由不脫產的人民群眾組成的武裝組織,是預備役的基本組織形式,是人民解放軍強大的輔助和後備力量。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傢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世界各國普遍重視武裝力量的建設,不斷改革和完善武裝力量體制。在現代,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武裝組織,除軍隊外,還有憲兵、警察、國民警衛隊、後備役部隊、民防部隊、民兵等。由於各國條件不同,武裝力量的構成也不同。有的由單一的軍隊或警察或民兵構成,有些由軍隊和另一種正規的或非正規的武裝組織“兩結合”構成,有些由軍隊和另一種正規的武裝組織及一種非正規的武裝組織“三結合”構成,還有些由軍隊和其他三種以上正規的、非正規的武裝組織“多結合”構成。大多數國傢的武裝力量,實行以軍隊為主體,多種武裝組織結合的體制。平時保持一支精幹的常備軍,並建立健全預備役制度,加強後備力量建設。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平時各成體系,戰時實施高度集中統一的領導和指揮。許多國傢還結成軍事聯盟,將武裝力量納入國際軍事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