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配形式區別於其他分配形式的質的規定性。又稱稅收形式特徵。稅收特徵是由稅收的本質決定的。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

  強制性 指國傢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對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制約。國傢徵稅是憑藉政治權力,而不是憑藉財產所有權。國傢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徵稅權而不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限制。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具有自身物質利益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社社會主義國傢和國有企業的稅收關系,也具有強制性特征。

  無償性 指國傢征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Β.И.列寧曾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傢向居民無償地索取”(新版《列寧全集》第41卷,140頁)。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征。它使稅收明顯地區別於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決定瞭稅收是國傢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國傢,它還是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稅收無償性的形式特征,是針對具體納稅人的。

  固定性 指國傢征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課征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征,是稅收區別於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保證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都是以這種固定性為前提的。

  稅收的形式特征並不因社會制度的不同而改變。任何社會制度下的財政分配隻要具有上述三個特征,就是稅收。

  經濟理論界對稅收特征還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稅收的強制性不是由政治權力決定的,而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或國傢的社會職能決定的。有人認為,稅收既然是用來滿足全體納稅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應有整體的“報償性”,而不應是無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