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法人和個人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資金課征的一種特別目的稅。

  產生 1978年以後,國傢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促進瞭中國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但由於相應的宏觀經濟調控措施未能及時配套,出現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和投資結構不合理,重複建設、盲目建設等問題。1983年9月國務院發佈《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以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保證國傢的重點建設。1987年6月國國務院在總結建築稅征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修改瞭征稅辦法,制定頒發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在加強基本建設投資控制管理方面起到瞭一定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建設的發展,建築稅在實施過程中顯露瞭不足。為瞭更好地發揮稅收在貫徹國傢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方面的作用,國務院於1991年4月發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取代建築稅。

  基本內容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暫行條例》規定,其主要內容是:①以在中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②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為計稅依據,屬於更新改造的投資項目,則以建築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為計稅依據。③稅率為差別比例稅率。根據國傢的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稅率分為0%、5%、10%、15%、30%五個檔次。對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屬於國傢急需發展的項目,如農、林、水利、能源、交通、通訊、原材料、科教、地質勘探、礦山開采等基礎產業和薄弱環節的部分項目投資,城鄉個人修建、購買住宅投資,以外國政府贈款和其他國外贈款安排的投資以及單純的設備購置投資等,給予零稅率的照顧;對國傢鼓勵發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約的項目投資,實行輕稅政策,稅率為5%;對樓堂館所以及國傢嚴格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課以重稅,稅率為30%;對職工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建設投資,實行區別對待和適當鼓勵政策,稅率有的為零,有的為5%;對一般的其他項目投資,實行中等稅負政策,稅率為15%;對於更新改造項目投資類,屬國傢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給予優惠扶持,稅率為零;對其餘更新改造項目投資,適用10%的稅率。④對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以更新改造為名進行新建、擴建的投資,實行罰款或加倍征稅。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減稅免稅。

  作用 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國傢運用稅收杠桿、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主要作用是:①控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健康地發展;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確保國傢產業政策的貫徹;③適當集中建設資金,保證國傢的重點建設需要;④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投資活動的計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