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農村,農民群眾依靠集體力量,在自願和互助互濟原則下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主義性質的醫療制度。

  合作醫療制度在50年代就開始建立。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傢醫藥管理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社聯合發佈瞭《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合作醫療發揮瞭集體農民之間互助互濟的作用,對於保護農業勞動力,促進農業生產,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起著重要的作用。

  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本特點是:農民個人和農村集體經濟在一定范圍內共同籌集合作醫療基金;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患病時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合作醫療基金組織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

  由於各地農業生產狀況和農民收入水平的差異,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形式不同,合作醫療制度在合作范圍、集資途徑與方式、享受醫療待遇的范圍與標準等方面,也存在多種形式。從享受醫療待遇來看,有合作預防不合作醫療,合作醫療不合作藥物供給,也有預防、醫療、藥物全合作等形式;從集資途徑與管理體制來看,有村辦、村辦鄉管、鄉村聯辦和鄉辦等形式。這些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群眾意願和管理水平的多種形式,有利於合作醫療制度的推廣。

  為瞭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除瞭從根本上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和文化水平,加強和完善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制度外,還要加強農村基層衛生機構的建設。要在國傢幫助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加強農村不脫產衛生隊伍的建設,解決好鄉村醫生的培訓和勞動報酬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