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指封建地主制經濟下租種地主土地的農民。在中國,不同時期又有田客、佃客、地客、莊戶、佃戶等稱謂。西歐封建領主制經濟下承租份地的農民也稱佃農。

  佃農耕種地主的土地,但自有一定的勞動工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農業與手工業相結合的傢庭經濟。這種小私有者的地位,使他們具有一定的生產積極性。佃農是封建地租剝削的主要承擔者。他們繳納地租,並服各種勞役,遭受繁重剝削。

  佃農與地主之間存在著依附附關系。以中國為例,戰國時即已出現有依附關系的佃農。魏晉南北朝時,佃農庇蔭於豪強地主,列入地主傢籍,佃農要獲得自由,必須經過放免和自贖等手續。唐宋時代,佃農階層日益擴大,封建政權將他們列入戶籍,取得封建國傢編戶的地位。從此佃農與地主之間的依附關系逐漸松弛。他們逐步取得一定的遷徙、佃田和退佃的自由。到清代,隨著定額租制和永佃制的發展,他們又取得一定程度安排生產的自由。加以押租制的流行,佃農與地主之間的關系,開始具有契約關系的色彩。

  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是封建社會兩大對抗階級。地主除瞭通過租佃關系壓迫和剝削佃農外,還借助於封建政權、法律力量、宗族制度和封建倫理道德壓迫和束縛佃農。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的調整,佃農的經營獨立性增強,其生產中的商品部分增加,傢庭經濟擴大。完全意義的佃農,即自有耕畜、籽種、口糧、房屋等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佃農也相應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