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和А.Β.盧那察爾斯基、史達林於1918年4月15日共同簽署的一項法令,是蘇聯文化史上的重要文件。法令的全名是《人民委員會關於撤除為沙皇及其奴僕建立的紀念碑和擬定俄國社會主義革命紀念碑計畫的法令》。

  根據這項法令,立即拆除瞭沙皇亞歷山大二世、亞歷山大三世等雕像;同時有關部門提出66座擬建的紀念碑名單,由列寧再一次簽署,於同年7月30日,以人民委員會決議形式頒佈。

  擬建的紀念碑名單中中,包括馬克思、恩格斯以及歷史上著名的政治傢、哲學傢、思想傢、社會活動傢、文學傢、音樂傢、美術傢及科學傢等。

  在紀念碑宣傳法令和決議的鼓舞、扶植下,建起瞭蘇維埃時代第一批紀念碑。限於當時的物質條件,這些紀念碑多數隻能用石膏等非永久性材料制成。

  到30年代,經濟形勢好轉,被證明為成功的作品,即改用硬質料重新制作。Β.И.穆希娜的《工人和集體農莊女莊員》等象征蘇維埃時代、具有磅礴氣勢的新作品,也隨之問世。

  在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剛剛取得勝利、百廢待舉的時刻,列寧簽署的這項法令,具有重大意義。首先,它使雕塑藝術在隨後到來的國內戰爭和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得以維持不敝。而當經濟建設時期到來,儲備已久的創作力量,很快生產出無愧於時代的傑出作品。《紀念碑宣傳法令》對蘇聯雕塑藝術的興旺發展,起瞭決定性的作用。其次,這項法令在引導革命前成長起來的藝術傢為蘇維埃服務,創作符合時代要求的作品,清除舊的意識形態、建立與蘇維埃政權相適應的意識形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