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司法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歷史記錄。可分為民事訴訟檔案、刑事訴訟檔案和行政訴訟檔案3類。民事訴訟檔案是在審理產權、財產繼承、損害賠償、婚姻、合同等民事糾紛案件中形成的;刑事訴訟檔案是在審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形成的;行政訴訟檔案是在審理公民起訴政府案件中形成的。訴訟檔案主要包括:控告、檢舉或自首的材料;原告的起訴狀或口訴筆錄,被告的答辯狀;檢察機關關於起訴、免於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調查筆錄和調查取證材料;調解筆錄和其他調解材料;審判庭審審判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案情報告、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宣判筆錄等;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的材料,上一級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有關立案、起訴、開庭的通知、公告、傳票、提票等。

  訴訟檔案是審判工作的憑證和依據,是研究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民俗學等的第一手材料,是嚴格按照國傢法定的訴訟程序形成的,多系手書孤本,必須系統完整,妥善保管。訴訟檔案實行按年度、審級、一案一號單獨立卷,一個案件從收案到結案,所有的訴訟文書都使用收案時統一編定的案號,以便於查找利用。由於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當事人申訴或案件復查不受時間限制,故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應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