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檔案工作的一個重要法規性檔。國務院常委會議1956年3月27日討論通過,同年4月16日正式公佈。

  《決定》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檔案工作狀況而作出的。它提出:國傢的全部檔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各個歷史時期社會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各機關、部隊、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形成的檔案,都是國傢的歷史財富。檔案工作的任務,就是要在統一管理國傢檔案的原則下建立國傢檔案制度,科科學地管理這些檔案,以便於機關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利用。

  具體內容共有7 項,主要規定:檔案工作的基本原則是集中統一地管理國傢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國傢各項工作的利用(見集中統一管理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國務院設立直屬的國傢檔案局(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檔案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員會設立檔案管理機構,各級機關、部隊、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立檔案室,在首都和各省區建立中央的和地方的檔案館。各機關、部隊、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辦理完畢的文書材料 (包括收發文電、內部文書、會議記錄、電話記錄、技術文件、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影片、錄音帶等),由文書處理部門整理立卷,按照統一的歸檔制度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室集中保管,其中需要永久保存的部分,按照統一的規定分別集中到中央的或地方的檔案館保管。全國檔案工作,由國傢檔案管理機關統一地、分層負責地進行指導和監督。國傢檔案局負責全面規劃,統一制定關於立卷歸檔范圍的規定和檔案保管期限標準表,建立鑒定和銷毀檔案的制度,加強檔案學及其他輔助科目的研究工作,以提高檔案管理的科學水平。

  《決定》是國務院為加強國傢機關檔案工作,並為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準備條件所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在建設中國國傢規模的檔案事業中起瞭重要的指導作用,成為當代中國檔案事業的奠基石。(見彩圖)

1956年3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國傢檔案工作的決定》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