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管理目的是保護文物安全,使環境免遭破壞。

  簡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不久,政務院發佈瞭《古遺址和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辦法》。1956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公佈瞭一批文物保護單位,開始瞭對文物保護單位工作的管理。1961年3月4 日,國務院頒佈瞭《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進行經常性的文物調查工作,並選擇重要文物,,根據其價值大小,報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後,國務院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市)級人民政府多次公佈文物保護單位,使之成為文物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1963年4月17日,文化部頒發瞭《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8月27日,文化部又頒發瞭《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1964年初,文化部文物局在河北省易縣召開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大型古遺址保護工作座談會,交流瞭勘察大型古遺址、劃定保護范圍、樹立保護標志、建立科學記錄檔案等經驗,進一步推動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1982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頒佈實施,為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提供瞭法律依據。

  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主要包括:公佈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樹立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立保管機構、劃出建設控制地帶等。

  公佈文物保護單位 政權機關(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正式列入國傢有計劃的、科學的管理之中。

  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六大類:革命遺址和革命紀念建築、石窟寺、古建築和歷史紀念建築、石刻和其他、古遺址、古墓葬。

  文物保護單位分為縣級、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三級,實行分級管理。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保管機構選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提出建議名單,報縣人民政府核定公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機構從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較高價值和全省意義的文物,以及文物普查中新發現的文物,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佈,報國務院備案。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國傢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或直接指定具有重大價值的文物,報國務院核定公佈。

  劃定保護范圍 在文物保護單位之外劃出的一定區域,以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及其周圍的環境風貌不受破壞。文物保護范圍的大小,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形成的歷史以及類別、規模(或體量)、地理位置和周圍環境等情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劃定,一般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又稱安全保護區,系為保護文物本身安全而劃定的區域。一般保護區也稱影響范圍,大於重點保護區。劃定目的是為瞭保護古遺址和古墓葬的一般遺存,保護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窟寺等環境風貌以及重點保護之外的文物史跡,以利於保護、研究、遊覽或觀賞。

  單體文物如獨立存在的石碑、經幢等,也可隻劃一個保護范圍,註意保護環境風貌。

  劃定保護范圍的具體工作,由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保管機構負責,按文物法規(見中國文物法規)規定程序上報審批。批準、公佈的保護范圍,具有法律效力。

  樹立標志說明 文物保護單位應樹立保護標志和說明牌,使人們從標志內容瞭解該處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佈機關和日期、樹標機關,明瞭該處文物受國傢保護;另外還可從說明牌內容瞭解該處文物建造形成的時代和時間及其歷史、藝術和科學等方面的價值。

  設立記錄檔案 用各種方法(或手段)記錄文物保護單位的科學資料。主要包括可為科學研究和保護、修復、修繕、發掘等提供科學資料的文獻、文字記錄、照片、實測圖、拓片、模型、錄像、影(視)片等。檔案資料從時間上分為歷史和現狀部分;從性質上分為科學資料和行政管理資料兩大部分。它是研究該處文物和進行宣傳教育工作的依據,是文物科學保護、管理的基礎。記錄檔案由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保管機構負責建立,之後要不斷補充。後續的材料要隨時向保存記錄檔案的單位寄送,以保持各保管記錄檔案單位檔案資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文物保管機構如有變動,須處理好檔案歸屬或移交工作,嚴防損失和流失。

  ①文字資料。記錄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文字記錄、文獻、大事記、簡介和管理材料;

  ②圖紙資料。文字資料的補充。古建築、石窟寺等文物的實測平面、立面、斷面圖,可真實、形象地記錄一座建築的形式、結構、法式特點以及規模大小等,是保護、維修、研究以至復原的科學依據;

  ③照片資料。圖紙的輔助材料。從文物保護單位或某一座建築的不同角度拍攝的全景和局部特寫照片;

  ④拓片資料。碑碣、題記、藝術雕刻、花紋和銘文等重要材料。

  設立保管機構 文物保護單位應由文物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保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其主要工作有:

  ① 對保護管理的文物進行系統的、深入的調查研究,掌握文物的歷史和現狀,有計劃地建立記錄檔案,開展科學保護研究、試驗工作以及有關學術活動;

  ②做好古建築、紀念建築、石窟寺等保養、維修工作,如經常性的掃壟、構抹。維修和修繕工程要貫徹保持原狀的原則;

  ③舉辦文物陳列展覽,編印各種文物材料,向觀眾宣傳文物和保護文物的重要意義,對中國觀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

  ④做好文物藏品保管工作。及時做好文物、標本登記、編目、入庫等工作,作到帳物相符。對一級文物藏品要專櫃或專庫保管。還要制訂文物庫房保管制度,嚴防文物丟失、損壞和被盜;

  ⑤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對古建築、紀念建築等要做好防火工作。整理環境,防止人為和自然的破壞。

  劃出建設控制地帶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在保護范圍之外劃出一定區域,控制新的建設項目和新建築物的高度、體量等,保持文物保護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環境風貌。

  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要與文物保護單位相協調,具有時代特點和風格。古代建築物與風景連在一起的,建設控制地帶應包括風景部分,使文物風景不受破壞。如一些古建築、石窟寺與名山大川聯系在一起,有不少風景點是借景,要考慮在它們之間形成建設控制地帶,保護景觀。建設控制地帶的大小,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劃定。

  劃定工作應在政府領導下,由文化行政管理和城鄉規劃部門進行勘察,收集各方面資料和數據,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和周圍環境以及當地發展規劃,深入研究後提出劃建設控制地帶的方案,上報審批。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修建有污染的工廠和高層建築或構築物;對已有的工廠、建築物應區別情況限期治理、改造、搬遷或拆除。如因特殊需要,須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築物或構築物時,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和用途等都應有具體要求,與古建築、紀念建築等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破壞環境風貌。其設計方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保護要求 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不同,對保護范圍內的保護要求也有區別。如在古建築重點保護范圍內,嚴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及有毒和腐蝕性物品;一般保護范圍內禁止開山采石、毀林開荒、砍伐古樹名木以及一切危及文物和周圍環境風貌的活動;在古遺址重點保護范圍內,嚴禁亂挖、亂掘等擾亂文化層堆積的活動,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

  保護規劃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分佈、時代、價值、現狀等,在進行勘察取得詳細資料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保護規劃。同時會同城鄉規劃部門根據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保護措施,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解決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生產建設的矛盾。

  使用單位的管理工作 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國傢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古建築,除設立博物館、保管所和辟為遊覽場所外,如需作其他用途,須報原公佈機關 (人民政府)批準。

  使用單位對文物保護單位應做到:①經常維護、保養,整理環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為和自然破壞。②維修建築物,應遵守堅持保持原狀的原則,不得任意拆改、增建。③做好防火工作。宗教活動場所對燈火和香火要嚴加管理;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設香火和功德箱。④做好建築物現狀記錄、登記、調查、搜集、整理有關資料,建立記錄檔案。⑤做好文物藏品登記、建帳、編目、登卡,並妥善保管。⑥向遊人宣傳文物和文物法規,對損壞文物者作出處理。⑦定期檢查,向主管部門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匯報保護情況。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監督使用單位的保護工作,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須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遷移或拆除之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建築物做詳細文字記錄,實測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和大樣圖等,拍攝各種資料,臨摹壁畫,等等。在拆除過程中,做好各種構件編號、登記、拍照和拆除記錄,分類碼放構件。遷移的建築物,要選好新址,按文物保護單位原來的建築佈局、建築物形式和結構,利用原來的材料,重新復原。拆除不再復原的建築物,其建築構件、藝術品、附屬文物如碑碣、匾額等,由博物館或文物保管機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