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工廠法是限制工廠勞動時間並實行其他勞動保護措施的強制性法規。工廠法中有關童工的規定,對童工的教育產生瞭一定的影響。

  英國工業革命時期,工業資本傢對工人進行殘酷的剝削。他們大量使用廉價的童工,並使童工的勞動時間長達10~14小時以上,嚴重摧殘瞭兒童的身心健康。在工人階級的長期鬥爭下,1819~1867年英國議會被迫通過的一些工廠法,條文的重點之一是再次提出限制童工的勞動時間。1833年的工廠法規定,禁止雇用9歲以下的的兒童做工,並把9~13歲童工每天的勞動時間限制為8 小時。1844年後的工廠法把13歲以下兒童的勞動時間降至6小時半。勞動時間的減少,為工廠兒童爭得瞭受教育的可能性。

  工廠法中列有教育條款。1833年的工廠法規定,所有13歲以下在紡織工廠勞動的兒童每天要受2小時的義務教育,廠主如雇用沒有廠醫的年齡證明書和教師的入學證明書的兒童,就得受罰。兒童每個星期一早晨要提交入學證明書,證明他在上周的6天中每天入學至少2小時。由於國教會與非國教會派對工廠學校的爭奪,1844年的工廠法刪去瞭有關宗教教學的內容,規定8~13歲的童工每周必須在校學習6個半天或3個整天,否則雇主不得使用兒童勞動。1867年起,工廠法從紡織廠擴大到其他工廠普遍實施。英國工廠法的教育條款,整個說來是微不足道的,但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它規定參加工廠勞動的兒童必須受初等教育,這對於工人階級還是比較有利的。

  英國議會雖然通過瞭工廠法,但沒有確保實施工廠法的有效措施,因而工廠法教育條款規定的義務教育大部分徒有其名。工廠主使用種種方法回避和反對這個法規。廠辦學校設備簡陋,缺乏書籍和教具,雇用的教師往往水平很差。有的甚至把兒童的入學時間分散,隨便湊夠學時瞭事。工廠主隻要兒童每周能交出有教師簽字的入學證明書就完事,因此,工廠法不可能解決普及教育問題。直到《1870年初等教育法》通過以後,普及初等教育才得以在英國逐步實現(見英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