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特殊的方法、設備和措施對特殊的物件進行的教育。所謂特殊的物件,狹義的是指身心有缺陷的人,即盲、聾、啞、智力落後或肢殘、病弱的兒童、青少年和成人;廣義的則兼指超常兒童、有品德缺陷的問題兒童和精神病的兒童等(見特殊兒童教育學)。

北京市盲童學校學生在上地理課

  各國學者通過長期的理論研究與實踐,證明對上述各類特殊對象,如施行一般的普通教育,不足以彌補其身心缺陷或發揮其潛在能力,必須設置各種特殊機構分別實施各類特殊教育,使他們各按本身不同的特殊情況得到相應的健康的發展,才可能收到教育效果。故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傢把超常兒童教育、低常兒童教育以及問題兒童教育納入特殊教育范圍,並從經濟投資、科學研究、師資和設備等方面支持這類教育。各國實施這類教育的機構一般有:盲人學校、聾啞學校(合設或分設)、肢殘兒童畸形學校、語言障礙兒童訓練中心、森林學校、療養學校、特種學校、低能兒學校、工讀學校、兒童感化院,以及附設在普通學校的特殊班、低能班等。

  特殊教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屬於整個教育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盡管它在任務、內容、方法、組織原則等方面與其他各類教育互異,但擔負著培養社會主義年輕一代健全發展的共同使命。中國實施特殊教育的對象是盲、聾、啞、智力落後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兒童和青少年。為此設立的特殊教育機構主要為盲聾啞學校(見盲聾啞教育)、低能兒學校或低常兒童班、弱智兒童班。從1955年7月起,為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青少年設立瞭工讀學校。從1978年起,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等幾所高等學校還為少數超常兒童專門開辦瞭“少年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