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手段防止在植物及其產品的流通過程中傳播有害生物的措施。一般由國傢制定法律和設立專門機構,依法對進出口(或過境)以及在國內運輸的植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發現帶有有害生物時,即採取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等安全措施。目的在於防止有害生物傳入或傳出一個國傢或地區,保障一個國傢或地區農業生產的安全。

  起源與發展 植物檢疫的傳統概念,是從預防醫學借用的。在農業上,防止病蟲害傳播的早期期法規是1660年法國裡昂地區為瞭控制小麥稈銹病流行而提出的有關鏟除小檗(小麥稈銹病菌的轉主寄主)並禁止其輸入的法令。19世紀40~70年代,由於一系列災難性病蟲的遠距離傳播,造成愛爾蘭馬鈴薯晚疫病的大流行,葡萄白粉病、葡萄根瘤蚜和葡萄黑腐病的相繼發生,以及為害柑橘的吹綿蚧從澳大利亞傳入西歐等,逐漸使越來越多的國傢重視采用檢疫措施以保護農業。1873年德國明令禁止美國的植物及其產品進口,以防止毀滅性的馬鈴薯甲蟲傳入。1877年英國也為此而頒佈瞭禁令。隨後,歐洲、美洲、亞洲其他一些國傢以及澳大利亞等紛紛制定植物檢疫法令,並成立瞭相應機構執行檢疫任務。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傢都已制定瞭自己的植物檢疫法規,設立瞭檢疫機構。

  檢疫法規 檢疫法規以某些有害生物的生物學特性和生態學特點為理論依據,根據這些有害生物的分佈地域性、擴大分佈為害地區的可能性、傳播的主要途徑、對寄主植物的選擇性和對環境的適應性,以及原產地自然天敵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隨同傳播等情況而制定。其內容一般包括檢疫對象、檢疫程序、技術操作規程、檢疫檢驗和處理的具體措施等,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國傢制定的法規外,國際間簽訂的協定、貿易合同中的有關規定,也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上通行的植物檢疫法規,有綜合的和單項的兩種形式。

  檢疫對象 凡屬國內未曾發生或僅局部發生,一旦傳入對本國的主要寄主植物為害較大而又難於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條件下一般不可能傳入而隻能隨同植物及其產品,特別是隨同種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調運而傳播蔓延的有害生物,被確定為檢疫對象。如中國進口植物檢疫對象,包括菜豆象、松材線蟲、梨火疫病、櫟枯萎病、可可腫枝病、五角菟絲子等多種害蟲、線蟲、病原細菌、病原真菌、病毒、雜草等。

  檢疫檢驗 按檢驗的場所和方法可分為:①入境口岸檢驗。對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產品,在到達進口港後進行檢驗。②原產地田間檢驗。在產地植物生長期間進行預檢,比入境時檢驗更能有效地制止有害生物的傳播。③入境後隔離種植檢驗。主要用於檢驗進口的植物種質材料。

  檢疫處理 通過檢疫檢驗發現有害生物後,一般采取以下處理措施:①禁止入境或限制進口。②消毒除害處理。③改變輸入植物材料的用途。④鏟除受害植物,消滅初發疫源地。當然,在國內建立無病蟲種苗基地,提供無病蟲或不帶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則是防止有害生物傳播的根本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