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對物實施管領的人為佔有人,是佔有法律關係的主體;被管領之物稱為佔有物,為佔有法律關係的客體。佔有物為一項物權法上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徵:①佔有系以物為客體,所謂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對於不因物之佔有而成立的財產權,如地役權和專利權,僅可成立準佔有。②佔有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即對於物得為支配,並排除他人的幹涉。③佔有為事實,此項事實在民法上有一定的效力,受法律的保護。《德國民法典典》、《瑞士民法典》將占有定位為事實,而《日本民法典》則將之規定為權利。中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明文的占有制度,占有究竟是權利還是事實,法律的立場並不清楚。但是司法實務和民法理論向來承認占有制度,通說認為是事實而非權利。

  占有主要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部分占有與整體占有、物的占有與權利的占有、單獨占有與共同占有。占有的效力主要有:占有的保護效力,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權利取得效力,占有人對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權,占有人的有關費用償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