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有關宗教、社會、傢庭和個人生活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的總稱。阿拉伯文Sharī‘a(舍裏阿)的字義是“引向水泉的路徑”、“應該遵循的常道”,引申為“真主對於人類生活的全部誡命”。按照伊斯蘭教法學的解釋,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通過天啟降示的教法誡命是真主意志的具體體現。教法為每個穆斯林提供瞭識別善惡、指導現世生活並為來世作好準備的“道路”。實際上,伊斯蘭教法是逐步完善起來的,其中包含教法學的發展和數代宗教學者的努力。而其內容,不僅諸法一體、法律與道德不分分,而且從宗教義務和制度到飲食起居及行為舉止,幾乎涵蓋瞭人類的全部行為。所以說,作為宗教的律法,它完全不同於現代意義的法律,而相當於一種宗教倫理的行為規范;也從來不是一部正規的法典,實質上是一種包羅萬象的應盡義務體系。

  伊斯蘭教法的淵源首先是真主的啟示,即《古蘭經》,其次是解釋和補充啟示的聖訓,即穆罕默德的言論、行為及默認。此後隨著教法學的發展,教法學傢在《古蘭經》和聖訓的基礎上,采用類比原則擬制新的律法,並以宗教學者一致意見的公議原則作為核準依據,同時兼容公共利益考慮、從善抉擇等輔助原則,推動教法的系統化和伊斯蘭化。有人認為,在這一過程中,襲用瞭阿拉伯遊牧部落的古老觀念、麥加社會的商業習慣、麥地那綠洲的土地法,並隨著早期哈裡發國傢的對外征服而吸取被征服地區的法律傳統、羅馬和波斯帝國的法律制度及猶太教律法等,還繼承瞭早期伊斯蘭國傢的司法實踐。在教法定型時期,遜尼派形成哈乃斐、馬立克、沙斐儀和罕百裡四大教法學派,在法源統一的基礎上互有差異。什葉派在後期形成艾赫巴爾(聖訓)學派和烏蘇勒(原理)學派,後者在今日的十二伊瑪目派中占統治地位。

  遜尼派的教法體系通常分為:宗教義務,民法,刑法。什葉派教法則分為:宗教義務,契約,單方面處理的商務,其他。在中世紀的教法著作中,通常前五章為宗教義務,然後是契約、遺產、婚姻、傢庭、刑律、對非穆斯林態度、可食之物、宰牲、作證、訴訟程序、證據、奴隸等。近代以前從未作過系統的分類,以上的分章隻是形式上的劃分。教法的主要內容包括:①宗教禮儀和義務。教法規定個人和社團對真主的義務,也就是作為宗教禮儀基石的五項基本功課,即信仰作證、禮拜、齋戒、法定施舍和朝覲。教法通常不論述信仰作證,而是強調正確履行某些宗教義務的先決條件:禮儀上的潔凈。②傢庭、婚姻和遺產繼承。傢庭是教法承認的、以血緣和婚姻為基礎的唯一社會單位。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由新郎或他的代表與新娘的法定監護人締結。新郎必須給予新娘聘儀。自由民可同時娶妻4人,奴隸隻能娶2人。血統近親和姻親、收養親屬及宗教不同、風化關系均構成婚姻障礙。通常情況下離婚就是休妻。丈夫宣告休棄後,在妻子應守的約三個月的待婚期內,還可以撤銷;這樣宣告三次,或同時連續宣告三次,休棄就變成不可挽回的休妻。遺產繼承的基本原則,《古蘭經》有詳盡規定。繼承權指獲得遺產的權利,而不是權利和義務的總和。按血緣、婚姻和依附關系排定繼承順序,實際上否決瞭氏族男性族親分享遺產的特權,確立瞭以傢族近親為主的繼承制度。教法沒有指定繼承人的制度,遺囑也被限定於委托監護人和遺贈。③財產與債務法。在理論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傢,隻有哈裡發有權支配,一般人隻是占有。教法不承認長期占有而取得的所有權,占有被認為是事實而不是權利。不當得利是禁止的,比如禁止賭博、禁止高利貸等。④刑法。《古蘭經》規定懲罰明確禁止的犯罪:通奸、誣告不貞、飲酒、竊盜、劫掠,稱為“真主的定制”。此外,殺人、傷害、損壞財產的強暴行為,按情節分別判處報復、贖罪和向被害者傢屬償撫恤金。教法承認阿拉伯習俗的報復權利,但限制為對兇手的同態復仇,並在任何情況下贊許放棄報復,接受撫恤金或無條件的寬恕。⑤訴訟程序法。訴訟程序比較簡單,沒有嚴格訴訟形式,不重視書面證據。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則適用於以宣誓證實本人的陳述。最重要的證據是證人證詞。⑥憲法與戰爭法。哈裡發與伊斯蘭教的關系,隻是一位捍衛者的關系。他是穆斯林社團的行政首腦,依據教法行使的全是政治權力,首要的職責是保護和執行教法。他沒有制定教義的權力,也沒有立法權。發動聖戰是哈裡發的職責,也是穆斯林社團一部分人的集體義務。

  近代以來,在大多數伊斯蘭國傢中,伊斯蘭教法被現代的世俗法律所取代。但伊斯蘭教法的傳統影響和崇高地位,對當代穆斯林的行為和國傢法律仍具有重大的約束力或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