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死亡的法律制度。又稱死亡宣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須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期限為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②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③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其與他人之間存在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但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被宣告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給予適當補償。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經再婚的,新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配偶如未再婚,原婚姻關系從死亡宣告撤銷之日起自動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