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傢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這條方針是1972年中國在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提出的,在1973年舉行的中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上得到瞭確認,並寫入197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條方針指明瞭環境保護是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國傢的、地方的和部門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做到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在安排工業、農業、城市、交通、水利等項建設事業時,,必須充分註意對環境的影響,既要考慮近期影響,又要考慮長期影響;既要考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又要考慮環境效益;全面調查,綜合分析,做到合理佈局;對工業、農業、人民生活排放的污染物,不是消極的處理,而是要開展綜合利用,做到化害為利,變廢為寶;依靠人民群眾保護環境,發動各部門、各企業治理污染,使環境的專業管理與群眾監督相結合,使實行法制與人民群眾自覺維護相結合,把環境保護事業作為全國人民的事業;保護環境是為國民經濟健全持久的發展和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清潔優美的勞動和生活環境服務,為當代人和子孫後代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