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一級地方國傢政權。中國的民族鄉最初是根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和1955年《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若幹問題的指示》的規定,在相當於鄉的各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過去相當於鄉的民族自治區的基礎上建立和改建的。建立民族鄉的目的在於適應中國少數民族雜居、散居比較多的特點,保障和實現其當傢作主的平等權利。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它可以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但是由於它的聚居人口比較少,居住面積比較小,不能構成一級民族自治治地方。民族鄉的類型有:①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的相當於鄉的地方建立的民族鄉;②以兩個或兩個以上少數民族共同聚居的相當於鄉的地方建立的民族鄉。民族鄉的名稱,一般以地方名稱加民族名稱組成。在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中,當地各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每屆任期三年。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民族鄉使用當地少數鄉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1958年8月按照“實行政社合一”的要求,民族鄉的建制被撤銷。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瞭民族鄉的建制。1983年國務院發出通知,對建立民族鄉問題進一步作出瞭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