Β.И.列寧闡述民族問題的一篇綱領性著作。寫成於1914年2月至5月,以弗·伊林為名載於1914年4~6月《啟蒙》雜誌第4、5、6期。在中國,由震瀛(袁振英)譯載於1920年上海《新青年》雜誌。1938年5月漢口新漢出版社出版。現譯載《列寧全集》中文版第20卷。

  1913年,俄國國內民族矛盾上升,各種政治力量對民族問題都有不同的立場和觀點,於是引起一場爭論。俄國社會民主黨機會主義分子攻擊1903年制定的黨綱中關於民族自決決權的條文,而所用論據卻隻是重復波蘭社會民主黨領導人R.盧森堡反對民族自決權的錯誤觀點。為瞭反擊俄國機會主義者的攻擊,批判盧森堡等人的錯誤觀點,捍衛黨的民族綱領,列寧寫瞭這篇著作。

  列寧指出,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研究民族自決問題,必須從民族運動的歷史經濟研究中去找答案,而決不能從抽象的法律定義中去找。列寧運用這個觀點揭示瞭近代民族運動的發展規律,指出歐洲民族運動的歷史是同資本主義徹底戰勝封建主義的時代聯系在一起的,它的經濟基礎是為瞭使商品生產獲得完全勝利,資產階級必須奪取國內市場,必須使講同一種語言的人們所居住的地區統一起來,建立民族國傢。因此,必然得出結論:所謂民族自決,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體的國傢分離,就是成立獨立的民族國傢。

Β.И.列寧《論民族自決權》一文中文版首頁

  列寧指出,在分析任何一個社會問題時,馬克思主義的絕對要求,就是要把問題提到一定的歷史范圍之內,如果談到某一個國傢的民族綱領,就要估計到在同一時代這個國傢不同於其他各國的具體特點。列寧具體分析瞭當時俄國不同於西歐各國的歷史特點,論證瞭俄國社會民主黨提出和堅持民族自決權原則的必要性和迫切意義。他指出,西歐各國早已完成瞭資產階級民主改革的任務,建立瞭單一的民族國傢,因而這些國傢社會民主黨的綱領不提民族自決權是可以理解的。而俄國資產階級民主改革當時尚未完成,它本身又是一個以大俄羅斯民族占統治地位的多民族國傢,民族壓迫非常嚴重,因此提出和堅持民族自決權是十分必要的。

  列寧反對盧森堡在民族問題上的“實際主義”,即主張對一切民族要求和民族分離問題作出是或否的具體回答。列寧認為這是盲從資產階級的錯誤作法。無產階級承認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認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國傢的平等權利,把各民族無產者之間的聯合看得高於一切,但是必須從工人階級的階級鬥爭的利益來估計一切民族要求,包括民族自決即民族分離的要求。列寧指出民族問題隻有相對的意義,和工人問題比較起來隻有從屬的意義。但這並不是說要忽視民族運動的重要性。

  最後,列寧指出,俄國無產階級負有雙重任務:一方面要反對一切民族主義,首先是反對大俄羅斯民族主義;另一方面,必須堅持無產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組織的統一。因此,“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決權,各民族工人融合起來,──這就是馬克思主義教導給工人的民族問題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