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實行分級管理的區域劃分制度。國傢為瞭實現自己的職能,便於進行管理,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將全國分級劃成若幹區域,並相應建立各級國傢行政機關,分層管轄的區域結構。行政區劃在許多國傢的憲法中都有規定。

  一般說來,行政區劃是以在這個區域內為全面實現地方國傢機構各種職能建立一級政權機構作為標誌。某些國傢在一級政權內部,為瞭實現某一單項職能的管理而劃分的區域,也作為一種行政區劃,如美國行政區域的數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單職能能的,包括學區、司法區和其他各種專區如消防區、水土保護區、住宅區、公路區等。

  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傢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各國的行政區劃有不同的劃分和名稱。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傢,行政區劃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並考慮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各方面的因素。社會主義國傢行政區域的劃分通常根據以下原則: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傢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參加國傢管理。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的。此外,也顧及歷史傳統、人口分佈、地理條件和國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區劃雖因國傢本質不同而有其明顯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中國從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統一國傢並施行郡縣制以來,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並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有些國傢有人倡議改革行政區劃,提出瞭勻稱、精簡以及地理上的某些標準;有的還提出瞭如何有利於對公職人員進行管理等問題,但改革的實際措施很少。

  行政區劃的體制,有些國傢在憲法中作瞭規定。如《法蘭西共和國憲法》規定法國本土的行政區劃分為省、市鎮兩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分為道(直轄市)、市(區)、郡3級。行政區劃的建立和變更,一般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意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劃分為省、縣、鄉,它同時列舉瞭省的名稱,還規定瞭成立或變更省、縣、鄉的法定程序。《菲律賓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省、市、自治市或區的變更,須經有關地區或幾個地區舉行的公民投票的多數票贊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30條規定,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