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制定和認可的關於追究和懲罰犯罪的活動程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現代國傢重要的基本法之一。訴訟,拉丁文為precessus,活動過程或程式的意思。在漢語中,“訴,告也”,“訟,爭也”(《說文解字》)。訴訟就是向法庭告訴以爭論是非。刑事訴訟是司法機關追究和懲罰犯罪的活動程式。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規定刑事訴訟的性質、任務、基本原則和制度、證據、管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和判決執行等程式。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專指刑事訴訟法典。

  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它的作用是從程序上保證作為實體法的刑法的實現。刑法規定瞭犯罪和刑罰的問題,而當犯罪事件實際發生時,就必須有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人及其罪責並加以懲罰,否則,刑法就不能發生實際作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後者必須與前者相適應,並體現同樣的精神。正如馬克思說的:“實體法……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訴訟形式”,“二者之間的聯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系一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

  刑事訴訟法的性質是由國傢的性質決定的。一切剝削階級國傢的刑事訴訟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為維護剝削制度、維護少數剝削者的利益服務的,是對廣大勞動人民實行專政的工具。社會主義國傢的刑事訴訟法,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的體現,是為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服務的,是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

  立法的發展 在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傢,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刑事法和民事法也不分,因此沒有專門的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除習慣法外,往往和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在一部法典中。古羅馬《十二銅表法》中的第1表、第2表為審判引言、審判條例。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規定有神明裁判和神誓等有關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歐洲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其中第一部分共103條,是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法,則歷來規定在刑律之中。如《法經》六篇中的“捕法”和“囚法”,唐律中的“鬥訟”(“訟”部分)、“捕亡”、“斷獄”及其他某些條文,基本上就屬於刑事訴訟法。

  資產階級在取得反封建革命的勝利並建立政權後,系統地建立瞭自己的法制,並制定瞭專門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國在1808年頒佈瞭《刑事訴訟法典》。其後,歐洲大陸國傢及世界其他一些國傢,也相繼制定瞭刑事訴訟法典。德國公佈於1877年,日本公佈於1890年和192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一些國傢根據情況的變化和立法經驗的積累,重新修訂瞭刑事訴訟法典:日本重頒於1948年,法國重頒於1957年,聯邦德國重頒於1950年和1975年。英國則繼承封建時代不成文法的傳統,沒有制定刑事訴訟法典,隻是根據需要頒佈瞭一些單行法律。美國也沒有統一的刑事訴訟法典,但制定瞭統一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有的州(如紐約州)制定瞭刑事訴訟法典。

  蘇聯在十月革命勝利後,逐步制定瞭刑事訴訟法。1922年6月頒佈瞭《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法典》。1924年10月通過瞭《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1958年通過瞭《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綱要》。以後,各加盟共和國根據這個綱要相繼制定瞭新刑事訴訟法典,其中《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頒佈於1960年,第二年生效。

  南斯拉夫、羅馬尼亞、民主德國等東歐國傢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也先後制定和修訂瞭刑事訴訟法典。

  中國近代的刑事訴訟法,是在歐美日本影響下,從清末開始制定的。清政府曾於1907年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民事和刑事訴訟法混合在一起。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於1921年頒佈瞭刑事訴訟條例。國民黨政府於1928年頒行刑事訴訟法,1935、1945年又加以修訂。這些刑事訴訟法典,其內容主要受日、德兩國的影響。國民黨政府還頒佈瞭一系列特殊的刑事訴訟單行法令,如1929年頒佈的《反革命案件陪審暫行法》、1944年頒佈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和1948年頒佈的《特種刑事法庭審判條例》。這些法令公開踐踏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為對共產黨人、進步人士進行法西斯鎮壓披上瞭合法的外衣。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佈廢除國民黨政府的舊法,其中包括舊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司法工作需要,先後頒佈瞭一些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如1954年頒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79年又經修改重頒。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1979年頒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它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刑事訴訟法,與一切剝削階級的刑事訴訟法有本質的不同。

  基本原則 不同社會制度的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不同類型的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特征。奴隸制、封建制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什麼基本原則,但貫串著下列的特征:①司法不獨立。各級行政官吏兼行司法職權,專職法官審判時也必須聽從行政長官或封建領主的命令。國王或皇帝是最高裁判者。②維護公開的階級不平等和等級特權。在古羅馬的刑事訴訟中,奴隸沒有參與訴訟的權利;奴隸無權充當控訴人;奴隸犯瞭罪,不需要進行審判就可以由奴隸主直接加以殺害和懲處。奴隸也不能出庭作證,需要奴隸作證時,先在預審中對他進行拷訊並制作筆錄,然後在法庭上加以宣讀。中國古代的唐律規定:對享有“八議”特權的貴族、官僚和社會上層分子,審判時不得進行拷訊,“違者,以故失論”(《唐律疏議·斷獄》“八議請減老小”條)。③訴訟的殘酷性。特別是在封建君主專制時期,被告人被視為有罪的人,沒有辯護權,受到野蠻的刑訊和折磨。

  資產階級國傢的刑事訴訟法,按照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平等的觀點確立瞭一系列基本原則。主要有:司法獨立(見審判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辯護權,審判公開,辯論原則,直接原則,言詞原則,無罪推定等。這些原則與封建訴訟的公開專橫相比較,無疑是歷史的進步,但主要是適應資產階級的需要,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說則是虛偽的。

  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刑事訴訟法也基本上規定瞭上述原則,但沒有、也不可能真正實行,實際上實行的是法西斯統治,特別是在政治案件中,通過特務橫行、非法審判和頒佈一些特種法律,使這些原則根本不能實現。

  蘇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有:職權原則,人身不受侵犯原則,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審判員獨立審判、隻服從法律,訴訟使用民族語言原則,法院審理公開原則,保證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同群眾相結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審判公開;保證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等等。這些基本原則體現瞭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人民民主專政性質,可以保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準確地、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並對公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

  證據制度 案件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辦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須收集、使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因此,證據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和不同性質的國傢,有不同的證據制度。在奴隸制、封建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過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來判斷案件事實,包括:神誓,即以對神宣誓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神明裁判,即以當事人接受神的考驗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和司法決鬥,即以當事人決鬥的勝負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在中世紀後期的歐洲各國刑事訴訟中,則實行法定證據制度,即法律機械地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刑訊逼供、據供定罪的口供主義,始終是奴隸制和封建制證據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古代的證據制度充滿著宗教迷信、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資產階級在革命勝利後,在保障人權的口號下,廢除瞭刑訊,大陸法系國傢規定瞭以法官內心確信判斷證據的自由心證原則,以代替法定證據制度。英美法系國傢則一方面規定瞭一系列證據規則,另一方面也實行對證據的自由評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證據方面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35條)。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31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32條)。辦案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33條)。這些規定說明中國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是以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為理論基礎的,貫串著實事求是的精神。

  訴訟程序 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刑事訴訟程度 基本形式分為控告式(又譯為彈劾式)訴訟程序和糾問式(又譯為審問式)訴訟程序兩種。控告式訴訟程序是:司法機關不主動追查犯罪,被害人或其他人提出控告,司法機關受理案件;沒有原告,也就沒有被告。法官審理案件是公開的、口頭的,主要是審查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並聽取他們的意見,然後作出判決。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這種訴訟比較典型地實行於羅馬共和時期和英國的封建時代。控告式訴訟程序的形成,與氏族社會原始民主的殘存影響有關,同時與陪審制度的產生、發展有一定的聯系。糾問式訴訟程序就是:犯罪不必由被害人或其他人進行控告,而可由司法機關主動進行追究。偵查和審理是秘密進行的。司法機關在訴訟中積極地查問被告人的罪行,被告人隻是受拷問的客體。糾問式訴訟程序發端於羅馬帝制時期,盛行於中世紀後期歐洲大陸各國的君主專制時期。中國古代的封建專制時期,也長期實行這種訴訟程序。糾問式訴訟程序是君主專制統治在司法上的體現。

  資本主義國傢的刑事訴訟程序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所不同。英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是繼承和改造封建時代的控告式程序而形成的,稱為辯論主義訴訟程序,或稱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序。其特點是,起訴人可以由任何公民充當,而不限於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傳統的理論認為起訴是私訴性質的,但是近二、三十年來,許多訴訟法學者認為警察或檢察機關的起訴屬於公訴性質。法庭審理,主要由雙方當事人以平等的地位在法官面前提出證據,互相審查證據並進行辯論。法、德等大陸法系國傢的刑事訴訟程序,則是在批判地繼承中世紀糾問式訴訟程序的基礎上,吸收英國的辯論訴訟程序形成的,稱為職權主義訴訟程序,或稱混合式訴訟程序。其特點是,大多數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傢充當公訴人。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和法院從國傢和社會的利益出發,根據自己的職權,積極主動地追查犯罪,調查證據,訊問被告人並作出處理。但這種訴訟程序與中世紀封建專制主義的糾問式訴訟程序不同,審判是公開進行的,並進行言詞辯論。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上述兩種刑事訴訟程序形式,在發展過程中有互相吸收而趨於接近的趨勢。同一法系各國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如美國比英國較多地吸收大陸法系的刑事訴訟程序;屬於大陸法系的日本,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受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影響較多。

  資產階級國傢的刑事訴訟程序,大陸法系,都分為偵查、審判和判決的執行三大階段。審判又大體上分為起訴、預審、第一審程序、上訴審程序(包括上告審)和對已生效判決的再審(見審判監督程序)等。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程序與大陸法系大同小異。

  蘇聯的刑事訴訟程序 接近於大陸法系,具體程序則分為:提起刑事案件、調查和偵查、起訴、第一審、上訴審、監督審和判決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程序 有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第一審、第二審、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這些程序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組成完整的體系,從而使刑事訴訟任務得以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