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律上衡量親屬親疏遠近的尺度。親屬關係除有血親、姻親和尊親屬、卑親屬等區別外,還有親疏遠近之分。親等越多,關係越遠。親等的計算方法分為兩種:一是代(世)數親等制,二是等級親等制。

  代數親等制 即以出生次數(代數,或稱世數)為標準來計算親等,一代(一世)即為1親等。計算方法又可分為下列兩種:

  羅馬法計計算法 古羅馬法計算,直系血親,是從己身上數或下數,以一代(世)為1親等。如父母和子女間為1親等,祖父母和孫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為2親等。旁系血親,是從己身上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下數到所要計算親等的親屬,合計其代(世)數以定親等。如兄弟姊妹為2親等,叔侄、舅甥為3親等。姻親方面,血親的配偶從其血親的親等。如子為直系血親1親等,則媳為直系姻親1親等。配偶的血親,則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嶽父母為妻的直系血親1親等,也即丈夫的直系姻親1親等。配偶血親的配偶,也是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妯娌即以丈夫的兄弟與丈夫的親等計算,為旁系姻親2親等。

羅馬法、寺院法親等示意圖

  寺院法計算法 中世紀寺院法計算直系血親與羅馬法計算法相同。旁系血親,則從己身上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再從同源的直系血親下數到所要計算親等的親屬,代(世)數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數來定親等;如果代(世)數不同,則按代(世)數多的一方來定親等。如計算己身與伯叔的親等,先從己身上數到同源的祖父母,作為2親等,再從同源的祖父母下數到伯叔,作為1親等。這兩個方面的代(世)數不同,從其多數一方定為2親等。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的關系。

  當代歐洲大陸和日本等國采用羅馬法計算法,英國則采用寺院法計算法。

  等級親等制 中國古代喪服制的親等計算方法,也就是以喪服的差別來區分親屬之間的親疏遠近,服重則親近,服輕則親遠。喪服分為5等。即斬衰三年之服;齊衰期年之服;大功九月之服;小功五月之服;緦麻三月之服(見服制)。這一計算方法除以血統的親疏遠近作為標準外,還參照親屬的名分、尊卑進行計算。

  中國清朝末年、中華民國初年歷次民律草案,都采用寺院法計算法。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民法,改用羅馬法計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瞭封建的宗法制度及其喪服制,以最簡便的群眾習慣的方法計算親等。《婚姻法》(1981)第6條第1款規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裡所說的“三代”,為最簡單的代數計算方法,即己身為一代,父母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一代,從己身上數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為三代。旁系血親,如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論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間以及伯叔姑與侄、甥與舅間,均不得結婚。1950年《婚姻法》還曾有過“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的規定。

中國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