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短時期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並關押在一定場所的刑罰。這種屬於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有些學者對其存廢問題有著不同的看法。主張廢除的認為:①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主要適用於實施輕微犯罪行為的偶發犯人。這種人一旦置身囹圄,釋放後容易因感到羞辱而自暴自棄。②在剝奪自由的短暫期內,不僅難於進行一般的教育,而且容易使受刑人在監禁場所沾染各種惡習而有成為習慣犯的危險。主張保留的則認為,對犯罪人科刑應該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而定。如果該判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而不判,或或者不該判處長期剝奪自由的刑罰而判處,都會使罪刑不相適應。

  中國刑法把拘役作為主刑的一種。期限為15日以上,6個月以下。在數罪並罰時,可以延長到1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有四:①期限較有期徒刑短;②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③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④服刑期間每月可以回傢1~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還與刑事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