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史的重要範疇。指一種理想的、永恆的、精神性的普遍範型。

  “理念”一詞源於古希臘文,原義是見到的東西,即形象。柏拉圖排除這個詞的感性意義,用來指理智的物件,即理解到的東西。他認為變化不定的個體事物,其所以相對地具有某種性質,隻是由於模仿或分有離開個體事物而絕對存在的理念。如美的事物之所以美,是由於分有美本身,即美理念。全部理念構成一個常住不變的理念世界,存在於事物世界之外。理念有不同的等級,善理念是最高的理念。

  由於柏拉圖的理念是指一種離開具體事物而獨立的精神實體,並非主觀的意念,所以也有一些學者把它改譯為“理式”、“理型”、“相”。亞裡士多德繼承柏拉圖的理念學說,但認為客觀的理念並不與事物分離,而與質料相結合,存在於事物之中。亞裡士多德所說的理念,一般譯為“形式”。

  中世紀經院哲學把理念稱為共相。討論共相是否實在的問題時,托馬斯·阿奎那認為共相有三種存在:①存在於事物之前,作為神心中創造世界的藍圖;②存在於事物之中,作為事物的本質;③存在於事物之後,作為人心中的概念。其中第二種仍然保持亞裡士多德“形式”的意義,第三種成瞭主觀方面的思想。作為思想的理念與作為客觀存在的理念,意義有所不同,一般把前者譯為“觀念”。觀念的來源問題,是17~18世紀西方哲學研究的重心。經驗論認為一切觀念都來自經驗。唯理論承認感性觀念來自經驗,但認為這類觀念沒有普遍性、必然性,不能成為可靠的科學知識,因此作為科學基礎的是另一類普遍、必然的觀念,這些觀念不能為經驗所提供,隻能為理性自身所固有,稱為“天賦觀念”。

  18~19世紀的德國古典哲學重新規定瞭“理念”的含義。I.康德把唯理論者作為邏輯范疇的“天賦觀念”歸結為知性的“范疇”,視為經驗之所以可能的條件,把另一些超越經驗的概念稱為理性的“理念”,認為理念雖不能用范疇加以規定,卻是理性必須設定的理想。他還把理念劃分為純粹理性的理念和實踐理性的理念。純粹理性的理念有:靈魂、世界、上帝;實踐理性的理念有:上帝存在、意志自由、靈魂不死。G.W.F.黑格爾則把邏輯范疇客觀化,認為在一切事物存在之先,就存在著一種“客觀的、無人身的思想、理性或精神,他稱之為“理念”。它經過“存在”、“本質”、“概念”三個階段的發展而為“絕對理念”。這一邏輯理念再外化為自然,復歸為精神;精神就是自在自為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