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某種特定利益而組成的企圖影響美國政府立法和決策的集團。其活動常在美國立法機構的走廊或接待處進行,故有院外集團之稱。院外集團出現於19世紀30年代,是代議制的一種補充形式,現已成為美國政治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們通過各種管道對總統、行政各部、國會或各級議會等施加影響,以期制定或通過有利於本集團的政策和立法,對於立法機構各委員會審查議案尤為註意,常常出席聽證會,提出有利於本集團的證詞。由於院外集團有時還利用各種政治壓力,所以又有壓力集團之稱。這些集團有有永久性的,在華盛頓或各州首府設有辦事處,也有非永久性的,目的達到後即解散。有的集團系個人自由組織。有的則屬於各種行業。據估計,美國院外集團有10萬多個。其中有為公眾利益服務的,但一般是為集團的私利活動。它們的活動本來屬於一種向政府請願以救濟疾苦的權利,受美國憲法保護。但其活動往往超出此限,尤其是工商界的院外集團,多采取利用私人關系、提供有關情報、政治拉攏與威脅、賄賂和收買、影響輿論等手段,來推動有利於自身利益的立法,故激起公眾不滿。為此,美國國會通過瞭《院外活動集團管理法》,要求所有企圖影響政府決策的個人和組織進行登記,並提供財政報告,目的在於限制其非法活動。但該法實施困難,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