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瑪”(al-Dhimmah)一詞,阿拉伯語含“保證”、“契約”之意;“吉瑪人”意為“受契約保護的人”、“受伊斯蘭保護的人”,指居住在阿拉伯人佔領的“新領土”上,與阿拉伯人訂立瞭“和平契約”的猶太教徒、基督教徒、薩比教徒(即所謂“聖約翰派的基督教徒”)和波斯的祅教徒等。在四大哈裏發時期(632~661),根據契約,吉瑪人有繳納人丁稅(吉茲亞)的義務;吉瑪人的城市、住宅、生命、財產、教堂受到保護,他們享受宗教信仰自由,免服兵役,自己管理訴訟,不受伊斯蘭法庭庭的約束。但在倭馬亞王朝時期(661~750),吉瑪人備受歧視。基督教會財產一度被沒收,牧師、僧侶亦須繳納人丁稅,導致吉瑪人的不滿,在埃及地區曾引起騷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