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門委託銀行在財政撥付的基金內發放的主要用於中小型工業企業技術措施專案的貸款,也稱小型技措貸款。於1964年進行試點,1965年全面實行,1970年停止發放,1975年恢復。1979年為瞭加速企業技術改造步伐,財政部頒發瞭關於《小型技術措施貸款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此項貸款支援瞭中小型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瞭生產發展。

  用途 主要用於提高產品品質、擴大品種、增加產品產量、、提高勞動生產率、綜合利用節約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進行的小型技術措施項目。

  對象 全民所有制中小型工業企業。除包括各工業部門所屬的中小型企業外,還包括商業、糧食、外貿、交通、郵電、農業等部門的全民所有制中小型工業企業。

  條件 ①本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確已全部安排使用;②花錢少、收益快,並能在一年內取得經濟效果;③所需材料、設備、技術等均有可靠保證。

  使用 由企業提出貸款項目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再由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財政撥付的基金和上級確定的貸款指標范圍內發放貸款。單項貸款的額度在1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有償使用,按月計算利息,在項目完工投產後,一年內用實現的新增利潤歸還,最多不超過兩年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