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本位貨幣。單位是元(圓),輔幣單位是角和分,採用十進位制。

  沿革 1948年12月1日,在合併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基礎上建立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在華北地區首先發行人民幣,並逐步收兌在華北、華東、西北大區流通的冀南幣、北海幣、西北農民幣等7種解放區貨幣。1949年3月,原中原解放區的中州農民銀行改為中國人民銀行中原區行,停發中州幣,流通人民幣。1950年年6月全部收回南方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1951年3月和4月全部收回內蒙古人民銀行和東北銀行發行的貨幣,完成瞭全國貨幣發行的集中統一。與此同時,隨著全國各地區的解放,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收兌與肅清瞭國民黨政府發行的各種貨幣,嚴禁外幣和金銀流通,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合法通貨。

1948年發行的第一版人民幣壹元券

  為進一步健全和鞏固幣制,從1955年3月1日起發行新人民幣以取代原面額較大的舊人民幣,按新幣1元折合舊幣1萬元的比率收兌。新幣主幣面額為拾圓、伍圓、叁圓(1964年停止流通)、貳圓、壹圓,輔幣為伍角、貳角、壹角、伍分、貳分、壹分。1957年12月1日起發行伍分、貳分、壹分的金屬硬輔幣,自1980年4月15日起,陸續發行面額分別為壹圓、伍角、貳角、壹角的金屬幣,與紙幣混合流通,以後又發行瞭面額壹佰圓和伍拾圓的紙幣。1992年6月1日起又發行新的1角、5角、1元面額硬幣,代替紙輔幣流通。

  人民幣元的簡寫符號為¥,取“元”字漢語拼音Yuan的首字母Y加等號而成。對經濟往來和會計核算中的各種憑證、契約、收據等,在填寫阿拉伯數碼小寫金額前冠以¥符號,目的是表明確切的金額,防止原數碼前被填寫塗改。

  發行程序 人民幣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發行程序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發行庫與專業銀行的業務庫之間的現金調撥實現的。發行庫是“發行基金保管庫”的簡稱,是中國人民銀行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具體負責保管發行基金和辦理發行業務。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存放在發行庫內準備用於發行但尚未發行的人民幣現金,是調節市場貨幣流通量的準備基金。業務庫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營業機構和專業銀行各基層行處為辦理日常現金收付而設立的金庫。業務庫的現金庫存屬於流通中貨幣的一部分。當專業銀行基層行處現金不足支付時,可從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帳戶餘額內提取,這部分人民幣即進入流通領域。發行庫把發行基金撥入業務庫就是貨幣發行。如果專業銀行基層行處的庫存現金超過規定的限額,必須當天把超出部分交回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存入其存款帳戶中,這部分人民幣即退出流通領域。業務庫把超過庫存限額的人民幣交入發行庫,就是貨幣回籠。

  發行原則 ①高度集中統一,貨幣發行權真正集中於中央。根據國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準發行地區性的貨幣、變相貨幣和貨幣代用品;任何地區和部門不經批準都無權動用國傢的貨幣發行基金;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隨意突破信貸計劃和貨幣發行計劃。②堅持貨幣的經濟發行,防止財政發行。根據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使發行的貨幣數量與客觀需要量相一致,保持幣值和物價的穩定。③有計劃地發行貨幣。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合理的貨幣發行計劃,報經國務院批準後統一組織發行。

  管理制度 國傢通過法律和法規保障人民幣的唯一法定本位貨幣的地位。在嚴禁發行地區性的貨幣、變相貨幣或貨幣代用品的同時,嚴禁金銀與外幣在國內市場上計價流通;嚴禁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模仿人民幣式樣印制內部票券;嚴禁非法復印人民幣。國傢嚴厲制裁偽造、變造國傢貨幣和販運偽造貨幣的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