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公有制為主的股份制社會主義金融企業,是和其他專業銀行平行的全國性綜合銀行。是國務院直屬經濟實體。

  交通銀行原系清政府郵傳部為經理輪船、鐵路、電報、郵政四項事業的資金收付而設立的官商合辦銀行,成立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總行初設北京,全國各地設有分支機搆。該行開辦後,除經辦輪、路、電、郵四政所屬各局所的存款、匯兌、拆借等業務外,還承辦普通商業銀行的存款、放款、匯兌、貼現、買賣金銀、代客保管貴重物品和發行行銀行兌換券以及市面通用平色的各種銀票等業務。中華民國時期,總行於1928年遷至上海。國民黨政府指定其為特許的發展全國實業的銀行,仍屬官商合辦性質,是當時四大官僚資本銀行之一,所經營的業務仍為發行銀行兌換券、存款、放款、儲蓄、信托和代理國庫等銀行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交通銀行由人民政府接管改組,總管理處遷往北京,主要任務是負責對公私合營企業中公股公產的清理管理和財務監督,並辦理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業務。1954年10月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成立,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業務劃歸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從1958年起,除香港分行仍繼續發展業務外,內地其他業務並入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

  為瞭適應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金融服務,充分發揮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國務院於1986年7月決定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改組,並在國內恢復機構,擴大業務,總管理處由北京遷往上海。交通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和業務開拓的需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在國內外增設分支機構,並與國內外金融機構建立業務代理關系。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和內地分行均為企業法人(海外分行不是法人)。國內分支機構在總管理處領導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交通銀行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和董事若幹人組成,監事會由首席監事一人、監事若幹人組成。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提名,副總經理若幹人,由總經理提名,均由董事會報請國務院任命。

  交通銀行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傢的金融方針政策,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籌集和融通國內外資金,經營人民幣和外幣金融業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交通銀行的主要職責是:吸收各種人民幣存款和個人儲蓄,吸收處幣存款和華僑存款;辦理各種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貼現和固定資產貸款,辦理各種外幣貸款、透支和貼現;辦理國內外結算和匯兌;發行人民幣債券、外幣債券以及其他有價證券;辦理國際和國內銀行間的存款、貸款、拆款和貼現;從事外匯(包括外幣)的買賣和外幣股票、證券的買賣;在外國和港奧地區投資或合資經營銀行、財務公司或其他企業;組織和參加國際的聯合貸款和銀團貸款;承辦國際國內各項信托、委托、投資、租賃、咨詢、擔保、保管、代理等業務;設立各類金融性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經營房地產業務;經理發行各類股票債券,辦理有價證券的轉讓與流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委托、交辦和批準的其他業務;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參加國際金融活動。設在國外和港澳地區的分行經營當地法令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