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文藝理論傢。先後在博洛尼亞、帕多瓦、錫耶納大學學習法律,同人文主義學者、詩人交往。1529年,在摩德納大學教授法學。1555年因異端罪被宗教裁判所缺席審判,被迫流亡國外。他對但丁的《神曲》、彼特拉克的《歌集》和義大利語言都有深入的研究,撰寫瞭評註和論著。他對亞裡斯多德的《倫理學》、《修辭學》、《詩學》所作的詮釋,被認為是當時研究亞裡斯多德的權威著作;其中《亞裡斯多德〈詩學〉詮釋》(1570)是他最有影響的一部文藝理論著作,廣泛探討瞭文藝理論問題。他認認為詩歌以使心靈歡悅為目的。他著重闡述詩歌同歷史、哲學的區別,指出詩人不是被動地反映現實,而是按照逼真的原則,借助想象、虛構來描述可能發生的有代表性的事件;歷史學傢則是記敘已經發生的個別的事件。這一觀點在文藝復興時期是富有創見的。他還論及悲劇的情節、時間、地點的一致,為後來古典主義“三一律”理論的形成打下一定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