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音樂進行時節拍的相對快慢程度。此詞源自拉丁文“tempus”。速度用語標在一首樂曲或一般樂曲開始處的譜表上方。目前國際上通用的速度用語是義大利語(也有用本國語言的),於17世紀末開始確立。19世紀初,節拍器問世後,作曲者往往在速度用語旁再加上節拍器標記,來表明他所規定的準確速度,如:M.M.抺=144。第1個M.為拍節器製造者梅爾采爾(Mael-zel)的縮寫字母,第2個M.為拍節器(metronome)的縮寫字母,抺=144,即每分鐘演奏144個4分音音符。各種速度用語見附錄音樂記譜常用符號。

  速度用語或節拍標記,是作曲傢根據所要表現的內容而規定的,又是演奏者表演音樂作品的主要依據。為瞭適用於音樂內容的表現,演奏傢也可以根據自己對作品的理解,對速度和節拍作某些個別的處理。速度上的這種微妙變化稱為緩急法,此術語由H.裡曼於1884年首先應用。某些體裁名稱亦可作為速度用語,如小步舞曲速度、圓舞曲速度等。某些作曲傢亦把速度用語作為曲名,如行板、柔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