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基本法律。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佈、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共6章119條,包括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式、執法監督、附則。主要內容有:①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該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②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③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④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⑤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