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制定的《奧林匹克憲章》在中國維護奧林匹克運動、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發展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得到國際奧會承認,對外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徽

  中國奧奧委會的任務和作用是:在中國宣傳奧林匹克思想,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在中國得到遵守;促進大眾體育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組織代表團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和由國際奧委會贊助的其他體育競賽;反對體育中的歧視、暴力,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國際奧委會禁用的藥物和方法;促進奧林匹克教育,組織培訓體育管理人員;組織奧林匹克日、周,組織促進奧林匹克文化藝術的活動。

  中國奧委會成立於1910年。組織中國運動員參加瞭1932年(第10屆)、1936年(第11屆)、1948年(第14屆)奧運會。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改組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對外代表中國奧委會,即所謂“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繼續組團參加瞭1952年第15屆奧運會(赫爾辛基)。1979年,中國奧委會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分立。會址設在北京。由於國際奧委會個別領導人制造“兩個中國”,1958年8月,中國曾中斷與國際奧委會的聯系。1979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執委會通過恢復中國在國際奧委會合法席位的決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為中國全國性奧委會,設在臺北的奧委會將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性機構留在國際奧委會內,稱“中國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其使用的旗、歌和會徽必須“有別於目前使用的旗、歌和會徽”。1980年該決議在國際奧委會第82次全體會議獲得通過。

  中國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會,由國際奧委會中國委員,中國管轄各奧林匹克項目的協會和有關體育組織、參加過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員的代表等組成。全體委員會選舉產生執委會,執委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