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訴訟證據的一種。

  中國法律規定,收集證人證言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應當告知證人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見偽證罪)。詢問證人應當個別和口頭進行,並如實地對證言內容進行客觀記錄,嚴禁採用刑訊、威脅、利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言。對於證人證言,應當審查其來源、形成的條件、證證人的身心狀況、證人的品質、證人與案件事實或者案件當事人的關系、收集的程序與方法、證人證言的內容是否合乎情理,將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及案件事實結合起來對比分析。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經當庭宣讀,查證屬實的,可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