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用牢獄監禁犯人的制度。東漢應劭《風俗通義》曰:“三王始有獄。”早在夏商周時期就產生瞭獄禁制度。據《竹書紀年》載:“夏後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土”即用土築成圓形監獄,並關押人犯。另外,夏桀曾囚禁商湯於夏臺,殷紂曾囚西伯於羑裏。西周圜土是關押不入五刑的輕微刑事犯和教化“罷民”的場所,另一種監獄“囹圄”才是囚禁賊盜等五刑重犯的地方。自漢以後,才通稱“獄”,還有“牢”、“監”、、“監獄”等不同叫法。

“鉗”和“銬”(陜西秦始皇陵趙背村刑徒墓出土)

  中國古代的監獄,是對被處以刑罰的犯人進行關押的勞動的場所,也是待訊、待質、待決人犯臨時監禁的地方。為瞭防止囚犯逃跑,對囚犯要用獄具加以束縛。系囚最初用繩索,稍後有木制的。一般輕罪用梏,中罪用梏桎,重罪用梏桎拲。隋唐以後,枷、鎖、杻成瞭法定獄具。見刑具。

  對某些有官爵或應“憫恤”的人犯不加桎梏,隻拘禁,以示寬容,稱“頌系”。《漢書·惠帝紀》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漢書·刑法志》載:“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系之。”唐以後以“散禁”取代“頌系”。唐《獄官令》規定:“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宋刑統·斷獄》載:“其杖罪散禁,年八十及十歲,並廢疾、懷孕、侏儒之類,雖犯死罪,亦散禁。”明清律稍有損益,規定官犯公罪流罪以下、平民犯杖罪笞罪,均在散禁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