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經濟學傢、社會學傢,奧地利學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生於維也納的一個高級軍官傢庭,卒於聖吉爾根。早年在維也納大學學習法律,畢業後到奧地利政府機關供職達12年。曾去德國留學,師從歷史學派創始人及其他代表人物W.G.F.羅雪爾、B.希爾德佈蘭德K.G.A.克尼斯等研修經濟學。1884年到佈拉格大學任教,1889年成為這所學校經濟學教授。1903年接替嶽父父C.門格爾任維也納大學經濟學教授。1917年後,任奧匈帝國上議院終身議員,並在奧匈帝國最後兩屆內閣中任商務大臣。維塞爾的主要著作有《經濟價值的起源及主要規律》(1884)、《自然價值》(1889)、《社會經濟理論》(1914)、《強權的法律》(1926)等。

  維塞爾繼承和發展瞭門格爾的主觀價值論。他和門格爾一樣,以人對滿足其需要的財物的效用的主觀評價來說明價值。他最先(1884)提出“邊際效用”一詞,說明價值是由邊際效用決定的。按照維塞爾的解釋,某一財物要具有價值,它必須既有效用,又有稀少性,它們是價值形成的必要和充分的條件,而價值大小則取決於邊際效用,邊際效用就是人們在消費某一財物時隨著消費數量的增加而遞減的一系列效用中最後一個單位的消費品的效用,即最小效用。該財物每一單位的價值都由邊際效用來決定,其總價值等於邊際效用與單位數的乘積。維塞爾把這種由邊際效用決定的價值稱作自然價值,自然價值在維塞爾體系中是一個永恒的范疇。維塞爾還把邊際效用理論與生產要素論相結合,用於解釋分配,提出所謂“歸屬論”。他認為生產財物即生產資料的價值是由他們所生產的消費財物的邊際效用決定的,這價值應按各個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作用或“貢獻”大小,以一定份額“歸屬”於各有關生產要素,從而構成各生產要素的收益,工資、利息、地租就是勞動、資本、土地各生產要素的收益,這些收益歸根結底都是主觀評價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