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活動的規範體系。它是由一組相關的社會規範構成的,也是相對持久的社會關係的定型化。社會制度分為3個層次:①總體社會制度,或曰社會形態,如資本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②一個社會中不同領域裏的制度,如經濟制度、教育制度等;③具體的行為模式和辦事程式,如考勤制度、審批制度等。

  歷史演變 社會制度雖然古已有之,但社會學對它的研究卻始於英國社會學傢H.斯賓塞。他在1862年所著《《第一原理》一書中,用社會制度一詞來描述履行社會功能的機構,強調社會制度的實體方面。

  美國社會學傢W.G.薩姆納提出制度由概念和結構組成,認為制度是由民俗、民德(道德)發展起來的。此後美國社會學傢C.H.庫利和K.戴維斯認為制度是大量規范的復合體,是社會為適應其需要用合法形式建立起來的,強調社會規范的重要性及制度在社會結構中的地位。這種觀點一直沿襲下來,並為許多社會學傢所接受。

  社會制度的構成 主要包括:①觀念,是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某種制度產生及施行的合理性根據;②規范,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規范,是制度的基本內容;③組織,是保證社會制度實施的實體;④設備,包括物質設備和象征設備在內。

  社會制度的特征 主要特征有:①普遍性。傢庭、經濟、政治、教育、宗教等人類社會的主要制度,普遍地存在於一切民族、國傢和社會中。它對所轄范圍內的人們均無例外地發生制約作用。社會制度的普遍性,是由人類基本需求的相同性決定的。②相對穩定性。盡管制度隨社會發展以及時空條件的不同而變化,但它又是相對穩定的規范體系,一經確立就會在相當長時期內制約人們的行為,即使存在的基礎喪失之後,還會在一定時期內發揮作用。③復合性。任何一種制度都不能單獨存在,必須與其他不同層次的制度相配合,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如傢庭制度就包括婚姻、生育、親子、繼承等具體制度。

  社會制度的類型 主要按以下幾個方面分類:①按形成的過程可分為,自然產生的制度和從一定歷史需要出發而有計劃地制定的制度;②按重要性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和輔助性制度;③按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對社會整體起作用的一般制度和隻在某個領域起作用的特殊制度;④按發揮功能的方式可分為,統制性制度和操作性制度;⑤按對個性形成產生的影響可分為,原生制度和派生制度;⑥按社會功能體系可分為,關系性制度、調整性制度、文化性制度和調整關系性制度等;⑦按性質和作用范圍可分為,傢庭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科學制度、教育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後一類制度對人類社會有重大的影響,也是社會學研究的重點。

  社會制度的功能 不同層次的社會制度產生不同的功能,其影響和制約的范圍也不相同。總體社會制度決定著該社會形態的性質,是制定各種制度的依據。不同領域裡的制度決定各種具體模式和規則。一般說來,社會制度具有如下功能:①行為導向功能。通過權利和義務系統確定個人的地位和角色,為人們提供思想和行為模式,使其較快地適應社會生活,以避免個人與社會的矛盾和沖突。②社會整合功能。作為規范體系的社會制度能協調社會行為,調適人際關系,發揮社會組織的正常功能,清除社會運行的障礙,建立社會正常的秩序。③傳遞與創造文化的功能。制度通過保存與傳遞人類的發明、創造、思想、信仰、風俗、習慣等文化,使之世代沿襲,並在空間上得到普及。同時,制度促進文化的累積與繼承,推動人們創造新的文化。制度的負功能是,已經建立的制度常常代表社會上的傳統行為模式,容易產生刻板、僵化的傾向,不易隨時代的發展而及時變遷,從而使得社會制度對個人行為與社會發展起一定阻礙作用。制度的功能還可分為外顯功能與內隱功能。外顯功能是與制度的目的直接相關的,內隱功能是在實現外顯功能過程中帶來的非預想的結果。如教育制度的外顯功能是傳授知識,培養人才;內隱功能是培養學生參與群體生活的知識和能力。

  生命周期 有些社會學傢用“形成期”、“效能期”和“萎縮期”來描述制度的生命周期。每一種制度的建立都有其客觀根據,但制度有一個形成期,即制度化的過程。在這個時期,制度是不夠完善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與擴充。處於效能期的制度在發展演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障礙和問題,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調整不適應的部分與環節,使之繼續發揮其效能。有的制度,由於社會環境的變遷,賴以生存的基礎已不復存在,這時就必須及時建立新制度來代替已經過時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