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國傢機關、企業、團體或個人的委託,或者經法院指定,協助處理法律事務或代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法律專業人員。

  沿革和現狀 律師起源於古羅馬。共和制羅馬(西元前510或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於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複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西元前1世紀後後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至公元5世紀末,充當辯護人的,須在主要城市學過法律,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行業,組成自己的職業團體,成為專職律師。封建制時期,多數國傢廢除瞭古代辯論式訴訟,改用糾問式,使律師失去作用。有的國傢,如中古初期的法國,雖保留律師制度,但主要隻適用於宗教法院,而且律師的職務由僧侶充任。世俗法院有時也允許辯護,但也隻有僧侶才能執行這一職能。公元12世紀以後,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院充當辯護人,代之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的職業律師,但其權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虛設。

  西方國傢的律師制度 在反封建鬥爭中,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傢J.洛克、伏爾泰(1694~1778)和D.狄德羅(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辯論式訴訟代替糾問式訴訟。英國平均主義派領袖J.李爾本(約1614~1657)在《人民約法》一書中明確主張被告人應有權辯護或請別人協助辯護。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相繼規定瞭律師制度。1787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由律師協助其辯護。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系統地規定瞭辯論原則和律師制度,其後,律師重新組成瞭團體,法庭上的辯護全由律師壟斷。日本在明治初期頒佈瞭《代言人規則》,規定代言人是以幹預他人糾紛、進行訴訟和談判為職業的人,這是日本最早的律師。

  隨著法律關系的日趨復雜,資本主義國傢律師的業務范圍日益廣泛,如充當民事代理人,為刑事被告人辯護,擔任機關、團體、企業的法律顧問,代當事人書立遺囑、辦理財產的轉讓、締結契約、設立公司以及處理銀行信貸、社會保險和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事務等。律師分工越來越專門化,而且作各種分類,例如法國律師分為辯護人和代理人;英國律師分為初級律師(或譯訴狀律師)和高級律師(或譯出庭律師)。資本主義國傢律師多系私人開業,單獨或合夥設立律師事務所,收取高額酬金。他們大都組成律師協會,維護本行業的利益。有些國傢還把當過律師作為充任法官和檢察官的一個條件。有的國傢設有“公設辯護人”,一般附屬於法院,領取固定薪金,為無力延請或不願延請律師的被告人辯護。日本對無力延請律師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稱“國選辯護人”。有的國傢則設立法律補助制度,由法院根據情況,給予資力不足的當事人以一定的補助費,以便其延請律師。此外,有的國傢還出現義務律師,由律師組織或慈善團體資助,輪流到看守所會見被羈押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其聯系律師,提出申請等。

  蘇聯和東歐國傢的律師制度 1980年蘇聯制定瞭適用於全國的《蘇聯律師法(草案)》,對律師的職能、組織和活動方式作瞭具體規定。

  南斯拉夫設有公設律師,作為社會政治共同體的一個機構進行活動,獨立地履行職責,采取適當的措施和通過法律救助途徑來保護社會政治共同體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此外,還有社會自治律師,職責是維護勞動者的自治權利和保護社會財產。社會自治律師不在司法體系以內,不代表任何社會政治共同體,而是作為一個社會機構,代表整個社會履行職責。

  中國歷史上的律師 在封建制時期長期沒有建立律師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初次提到律師;後來在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及國民黨政府的立法中,都有關於律師和辯護制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制度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締舊中國律師制度、解散舊律師組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新型的人民律師制度。根據1954年憲法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瞭律師協會和法律顧問處,初步開展瞭律師工作,取得瞭一定的經驗。其後一度中斷,1979年起逐步恢復。1980年 8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新的律師制度作瞭系統、詳盡的規定。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傢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對國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傢、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民律師的主要業務 包括:①接受國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②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③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以及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④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或仲裁活動;⑤解答關於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人民律師的條件 人民律師包括律師、兼職律師和實習律師。凡是熱愛國傢、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過考核合格,便可以取得律師資格:①在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並且做過兩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學或者法律研究工作;②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並且擔任過人民法院審判員或人民檢察院檢察員;③受過高等教育,做過3年以上經濟、科技等工作,熟悉本專業以及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並且經過法律專業訓練,適合從事律師工作;④其他具有第①或第②項所列人員的法律業務水平,並且具有高等學校文化水平,適合從事律師工作。取得律師資格的人不能脫離本職的,可擔任兼職律師。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生或者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員,經過考核批準,可以擔任實習律師。條例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民公安機關的現職人員不得兼做律師工作。

  法律顧問處 中國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它不是社會團體,而是國傢的事業單位,受國傢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領導和業務監督。法律顧問處一般按市、縣、市轄區設立,它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主任、副主任由本處律師選舉產生,經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批準,負責領導法律顧問處的工作,並且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承辦業務,由法律顧問處統一接受委托,並且統一收費。法律顧問處給律師分配任務時,一般都根據實際情況盡量滿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律師協會 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其任務是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交流工作經驗,促進律師工作的開展,以及增進與國內外法律工作者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