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和存在於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渡階段的奴隸制。亦稱“傢庭中的奴隸制”、“父權奴隸制”。

  按照恩格斯的分期,傢長奴隸制產生於原始社會野蠻時代中級階段。當時,在父權制傢庭中,不僅存在個別的非自由人的奴隸,妻子和孩子也是丈夫的“奴隸”。到瞭野蠻時代的高級階段,隨著私有制、個體經濟的發展和貧富的階級分化,傢長奴隸制便比較普遍地發展起來瞭。當它發展為占整個社會統治和支配地位的生產關係時,也就演變為發達的奴隸制和形成奴隸社會瞭。<

  特征 傢長奴隸制也是奴隸主占有和剝削奴隸的制度,但與發達的奴隸制相比,它表現瞭初生的和緩和的特征。初生的特征,是指它還沒有發展為社會中起統治和支配作用的生產關系。奴隸的數量比較少,奴隸的勞動還不起主要作用,隻起輔助作用;奴隸主也還沒有發展成為固定的和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緩和的特征,是指奴隸還作為奴隸主的傢庭成員,奴隸主和奴隸的剝削關系是在親屬關系的掩蓋下進行的。奴隸雖然也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主對他們有轉讓、買賣甚至處死的權利,但他們沒有完全喪失做人的權利,他們可以用積蓄的錢財贖回自由,還沒有降到隻是“會說話的工具”的地步。

  與發達奴隸制的區別 馬克思在論述希臘、羅馬的傢長奴隸制和發達的奴隸制時,提出它們的兩點區別。①傢長奴隸制是希臘英雄時代、羅馬王政時代及其以前的奴隸制。亦即處於希臘、羅馬原始社會晚期的奴隸制。希臘、羅馬發達的奴隸制,即形成奴隸社會以後的奴隸制,它是從傢長奴隸制發展來的。②希臘、羅馬的傢長奴隸制,生產的主要目的是為自身消費而生產生活資料;希臘、羅馬奴隸社會的奴隸制,生產的主要目的則是為瞭交換。馬克思指出的第一點,也適用於古代東方的傢長奴隸制;第二點,則是希臘、羅馬奴隸制發展的特點。

  不同的發展 傢長奴隸制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一個較大的民族,大都經歷過和存在過。傢長奴隸制能否發展為發達的奴隸制,即發展為奴隸社會,以及發展成什麼類型的奴隸社會,就要以每個民族所處的社會歷史條件和地理環境為轉移。有些民族和國傢,如埃及、巴比倫、亞述、印度、中國、希臘、羅馬等,發展和形成瞭奴隸社會;有些民族,如日耳曼等,在沒有完全形成奴隸社會和尚處在傢長奴隸制的時候,就向封建社會演變瞭。有些民族發展為希臘、羅馬類型的奴隸社會,有些民族發展為古代東方的奴隸社會,也有些從事遊牧經濟的民族形成瞭具有宗法和種族特征的奴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