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地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傢行政機構。英語customs一詞,最早是指商人販運商品途中繳納的一種地方稅捐,帶有“買路錢”或港口、市場“使用費”的性質。這種地方稅捐取消後,customs一詞則專指政府徵收的進出口稅。the Customs是徵收這種稅的政府機構,即海關。

  沿革與性質 海關是國際間經濟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隨著國際貿易往來的發展而逐步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社會制度下,海關有著不同的性質與任務,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在奴隸社會,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對外貿易又往往同戰爭、搶劫交錯進行,加上國界不穩定、交通工具落後等原因,“關”的機構和有關的法律都不健全,並帶有強烈的軍事性質。當時“關”的主要任務是防止奴隸外逃和防禦外敵入侵,並兼有征收稅賦的任務。在封建社會裡,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尤其在封建社會末期,商品經濟開始發展,國際貿易日益擴大,各國海關機構和有關制度已逐步完善,海關的任務主要是對過境應稅貨物征收進出口關稅,並對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隨著產業革命和機器大工業的興起,歐洲各國交通運輸業日益發達,國際貿易在各國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這時,各國的海關已變成實行保護貿易政策的工具,通過征收高關稅來提高本國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市場。其基本任務是:監督管理進出國境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征收的稅費;查緝走私和編制進出口海關統計。

  中國海關制度源於西周,到春秋戰國時期,古籍中已有許多關於“關”和“關市之征”的記載。唐、宋時期在沿海設立的海關機構稱為“市舶司”、“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等事。清政府宣佈開放海禁後,1685年在廣州、漳州(廈門)、寧波、江南(上海)設立瞭海關。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喪失瞭關稅自主權和海關管理權。從1840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的100多年間,中國海關成瞭英、美等帝國主義國傢掠奪中國人民的一個重要工具(見中國近代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人民政府接管和改造瞭舊海關,制訂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1951)、進出口稅制和各項法令規章,建立起獨立自主的、以保護和促進國傢經濟建設為宗旨的海關制度。中國海關對國傢有關進出口的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進行實際監督,保護國傢經濟,防止外來的政治、文化和經濟侵襲,並為發展中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交流、促進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服務。中國在開放對外貿易的港口、邊境火車站和主要國際聯運火車站、國際航運站、國際郵包和郵件互換局、陸路邊境及國界江河上準許貨物和旅客進出的地點,以及特許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地方設立海關。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直屬國務院,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機構、人員編制及其業務。

  海關國際組織 海關合作理事會成立於1953年1月26日,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佈魯塞爾,是一個國際政府間海關組織。到1981年底有成員國93個。其主要宗旨是促進各國政府在海關事務上的合作,協調和統一各國的海關制度,簡化海關手續,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中國政府於1983年7月18日加入《關於成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成為海關合作理事會的成員國。